主要職責
(1)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監督檢查工作。
(2)承擔統籌規划行政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縣政府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計畫,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行政立法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行政立法與改革決策相接的意見、措施。
(3)協助、配合縣人大常委會做好民族立法工作。
(4)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5)負責協調實施縣政府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縣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負責審核各部門編輯的法規檔案匯集。
(6)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辦事處)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承辦或監督、指導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案件的處理工作。
(7)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8)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9)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和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工作。指導、監督、仲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10)負責本系統後勤物質裝備、設施、場所的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
(11)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工作。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0個內設機構: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辦公室、政治部、裝備財務保障股、普法與依法治理股、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加掛法律援助中心牌子)、社會矯正監督股、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立法和行政複議應訴股。
派出機構
16個派出機構:黃山司法所、拉市司法所、白沙司法所、太安司法所、九河司法所、龍蟠司法所、石頭司法所、石鼓司法所、黎明司法所、巨甸司法所、魯甸司法所、塔城司法所、大具司法所、鳴音司法所、寶山司法所、奉科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