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
玉林市機構改革方案》和玉林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玉林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和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市本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玉林市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玉林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根據授權,對全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六)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和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管理、會務、接待和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督查工作;負責統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關綜合治理、綜合業務、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執法督察科。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全市與自然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契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落實情況,擬訂全市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查處較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較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民眾對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市、區)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指導協調全市重大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匯總分析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市本級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以及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統計;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市本級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市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負責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制定相關辦法。負責市本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市本級和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擬訂並落實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指導開展市本級土地儲備工作,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市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指導縣(市)建立完善自然資源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政策,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家、自治區和市級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級重大專項規劃。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擬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擬定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和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本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本級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礦業遺蹟保護、地質遺蹟保護以及生態保護補償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科。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依法承辦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二)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專項勘查。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和落實全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
(十三)礦業權管理科。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測繪地理信息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市級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市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落實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備案外國組織、個人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貫徹落實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五)信訪與糾紛調處科。擬定全市土地權屬糾紛、礦業權糾紛、地質勘查糾紛和測繪糾紛調查處理等方面相關政策、法規及辦法,指導各縣(市、區)自然資源糾紛的調處工作。配合做好有關自然資源權屬糾紛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組織協調有關自然資源方面民眾信訪舉報、複查覆核和統計上報工作。
(十六)財務與資金運用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對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和直屬單位財務監管,開展國有資產及重大專項投資監管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及相關信息公開。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七)人事科。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局黨組管理的幹部進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幹部職工培訓。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派出機構
設立玉林市自然資源局玉東分局、龍潭產業園區分局,作為市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機構級別為正科級,履行以下主要職責(其中龍潭產業園區分局受博白縣人民政府和博白縣自然資源局的委託履行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我市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負責協助制定、修編和實施轄區國土空間規劃;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上報和年度土地計畫編制工作;玉東分局承擔轄區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龍潭產業園區分局協助博白縣自然資源局做好轄區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內各類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組織上報工作,玉東新區涉及跨區域的單獨選址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局統籌,玉東分局協助做好材料組織工作;承擔實施轄區內國土空間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工作(項目終驗工作除外);負責轄區內土地的徵收、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土地儲備等方面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的調查、統計等管理工作;協助市自然資源局監督檢查轄區內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利用動態巡查;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非法採礦、盜採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監控打擊、取締和調查處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轄區內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負責管理轄區地質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負責轄區涉及礦產的地質環境保護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負責轄區內測量標誌的維護管理;負責轄區內有關自然資源信訪工作;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不動產的確權和糾紛調處等相關工作;承辦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業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43名,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設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總規劃師(副處長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