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玉林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玉林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 隸屬部門:玉林市人民政府
  • 地區:玉林市
  • 現任領導:黃維(局長)
工作職責,內設機構,領導信息,所獲榮譽,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城市管理(含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擬訂玉林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標準,並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監督。
  (二)參與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道路、排水、橋樑、路燈、排澇泵站、公交亭、路名牌、園林綠化、公園等城市管理方面規劃。
  (三)負責擬訂玉林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建設、管理、維護計畫和城市建設管理經費、專項整治經費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使用。
  (四)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科研與監測工作;負責生活垃圾處置、糞便處置、餐廚垃圾處置和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負責城市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處置企業資質的核定。負責關閉、閒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五)負責城市道路、排水、橋樑(涵)、照明等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參與市人民政府組織的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的編制,提出年度建設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及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樑)審批,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負責履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管護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樑、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設施、路燈(景觀照明)及其配套設施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六)負責園林綠化方面的行政職責和行政審批職責,依法審批改變綠化規劃用地性質,遷移城市古樹名木,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城市工程設計方案綠地率達標等事項。
  (七)負責玉林城區建成區範圍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活動、影響改變水資源、生態環境等特殊活動審核,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批准,城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同意,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同意等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工作。
  (八)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九)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品交易市場外、店面、居民小區以外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外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一)負責玉林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二)負責玉林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等執法權;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超越批准的礦山範圍採礦;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等執法權。協助市自然資源局對違法勘查、越界勘查的處理工作。
  (十三)負責玉林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將廢油和其他含油廢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隨意傾倒;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切割、敲打、錘擊,露天裝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或者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產生環境粉塵、惡臭污染的活動;違法建設產生油煙、振動污染的飲食業、娛樂業經營場所和產生惡臭污染項目;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採取防燃措施;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從事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定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四)負責市本級智慧城管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智慧城管系統建設、運行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承擔上級交辦、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六)負責指導和檢查各縣(市、區)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負責組織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信訪複議、應訴等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擬訂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和有關工作制度;草擬有關綜合性文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學習、保密、檔案、對外聯絡和接待、保衛、機關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與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統籌協調和檢查督促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雙擁、精神文明、扶貧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黨組抓好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和考核工作;負責幹部的選拔考核、檔案管理和後備幹部工作;辦理公務員和有關人員的錄用、配備、考核、獎懲及職稱、職級、崗位確定工作;負責制訂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幹部的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承辦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
  (三)市政市容科。負責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相關工作;參與編制和擬訂市政工程設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已建成的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及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指導;提出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空間環境的美化管理意見;負責城市景容、物貌,沿街門面和臨街建(構)築物容貌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臨街建築物裝飾燈光的指導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城區管轄範圍內市政工程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和維修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政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設計、竣工驗收、移交、接管等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協調、監督;負責工程技術檔案歸集;負責管轄範圍內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及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局行政審批工作;負責鄉村建設方面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履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管護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樑、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設施、路燈(景觀照明)及其配套設施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城市管理方面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重要檔案和契約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的審核;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行政裁決的統計上報工作;承辦行政處罰申訴、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執法人員執法業務培訓和執法資格認證工作及證件發放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局重大及複雜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和督辦;負責普法和法制教育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宣傳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調查研究、資料收集和情況分析;負責承辦局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監督科。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業務考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工作;負責糾察、處理執法人員違反行為規範等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負責信訪接待,民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和“12319”城管熱線工作;制止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行為;組織、協調、督查相關領域的綜合執法專項行動和上級重大活動;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社會綜治維穩工作。負責智慧城管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網路輿情監控、輿情處置及網路評論等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信息采編報送工作;負責有關“兩代表一委員”建議意見和提案辦理答覆工作。
  (六)計畫財務科。負責局機關和局系統的財務、計畫、統計、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資金和機關經費計畫,並對經費使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局系統資金的管理和指導;負責匯總局系統有關統計和財務決算;承擔預決算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收支及專項資金管理;負責城市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有關項目、價格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辦理局系統建設維護項目立項的審查和審批;指導局系統財務、計畫、統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審查直屬單位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直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審計管理;負責組織培訓財務會計、計畫、統計人員;負責各類裝備計畫、配備、保養、更新等工作;參與經濟活動決策及重要經濟契約擬訂。
  (七)無害化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糞便、建築垃圾、餐廚垃圾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工作;負責重大環衛設施設備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建設、運營;參與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處置的規劃;擬訂建設、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揚塵防治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工作;負責市本級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處置企業資質的核定。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信息

局長:黃維

所獲榮譽

2021年5月,榮獲廣西壯族自治區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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