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北流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北流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是北流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是北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流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 辦公地址:北流市城南一路七里3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玉林市和北流市有關城市管理(含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市政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擬訂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
(二)參與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道路、排水、橋樑、照明、排澇泵站、公交亭、路名牌、園林綠化、公園等城市管理方面規劃。
(三)負責擬訂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城市管理方面的建設、管理、維護計畫和城市建設管理經費、專項整治經費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使用。
(四)負責北流城區建成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糞便處置、餐廚垃圾處置和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城區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監督管理。負責城區環衛設施設備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關閉、閒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負責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負責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負責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負責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定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各項工作。
(五)負責北流城區建成區城市道路、排水、橋樑(涵)、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府組織的市政工程設施發展規劃的編制,提出年度建設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及信號燈、廣場、停車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道標牌標識、城市橋樑(涵)及其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建設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負責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及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負責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負責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負責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樑)審批。負責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負責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等城市道路及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各項工作。
(六)負責北流城區建成區園林綠化建設、改造、管理、維護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負責遷移古樹名木審批。負責砍伐城市樹木審批。負責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各項工作。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玉林市燃氣管理部門備案。負責對城鎮燃氣建設工程的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建設規劃許可提出意見;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負責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等城鎮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各項工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查處非法燃氣經營活動和對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和銷售點等燃氣經營、存儲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承擔燃氣相關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全市市政工程及住宅、工業小區和商業商住街區等配套建設的環衛設施、城市綠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排水處理、燃氣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覆核備案。
(九)在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在許可權範圍內行使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一)在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二)負責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對將廢油和其他含油廢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隨意傾倒;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切割、敲打、錘擊,露天裝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或者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產生環境粉塵、惡臭污染的活動;違法建設產生油煙、振動污染的飲食業、娛樂業經營場所和產生惡臭污染項目;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採取防燃措施;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在市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從事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定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三)在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品交易市場外、店面、居民小區以外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四)在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占用道路影響通行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權。
(十五)負責智慧城管建設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十七)負責組織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信訪複議、應訴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責調整
1.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城市管理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再加掛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政市容管理局)牌子。
2.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北流城區建成區範圍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權劃入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城市管理監督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和有關工作制度;草擬有關綜合性文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統計、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學習、保密、對外聯絡和接待、保衛、機關後保障服務等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信息采編報送工作;負責局系統網路輿情監控、輿情處置及網路評論等工作;負責信訪投訴、綜治維穩、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政協提案辦理答覆工作;負責扶貧、衛生健康、精神文明建設、雙擁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派駐政務服務視窗人員;負責各類裝備計畫、配備、保養、更新等工作;牽頭對市政工程及住宅、工業小區和商業商住街區等配套建設的環衛設施、城市綠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排水處理、燃氣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覆核備案;組織、協調、督查相關領域的綜合執法專項行動和上級重大活動;負責智慧城管建設管理工作。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黨組抓好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和考核工作;負責幹部的選拔考核、檔案管理、後備幹部、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辦理公務員和有關人員的錄用、配備、考核、獎懲及職稱、職級、崗位確定工作;負責制訂局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會、紀檢監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城市管理方面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重要檔案和契約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的審核;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行政裁決的統計上報工作;承辦行政處罰申訴、行政處罰聽證、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權責清單清理工作;負責執法人員執法業務培訓和執法資格認證工作及證件發放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局重大及複雜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和督辦;負責普法和法制度教育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調查研究、資料收集和情況分析;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業務考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究工作;負責糾察、處理執法人員違反行為規範等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負責制止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行為;負責局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工作。
(三)市容和環境衛生股
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玉林市和北流市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戶外廣告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相關工作;負責參與編制和擬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處置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指導;提出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空間環境的美化管理意見;負責城市景容、物貌,沿街門面和臨街建(構)築物容貌的指導工作;負責履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糞便、建築垃圾、餐廚垃圾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工作;負責重大環衛設施設備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建設、運營的管理監督;負責城市道路揚塵防治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監督工作;負責調查核實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築垃圾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申請。參加市政工程及住宅、工業小區和商業商住街區等配套建設的環衛設施覆核備案工作。
(四) 市政和園林綠化股
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玉林市有關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城市園林綠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擬訂城市管理髮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全市市政工程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範性檔案;負責擬訂年度市政園林養護經費計畫、專項經費計畫;參與編制市政工程設施專項規劃(包括雨水污水、道路橋樑、強弱電管線、管廊等);負責市政工程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及組織移交等工作;負責對已建成的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協調市政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實行監督管理;會同或配合市有關部門提出市級年度重點工程建設計畫和實施方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設項目庫及項目前期管理工作;參與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工程技術檔案歸集;負責管轄範圍內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及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局主管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和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建設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對城市道路範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監督;負責車輛清洗行業的排水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臨街建築物裝飾燈光的指導工作;負責管護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橋樑、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設施、路燈(景觀照明)及其配套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玉林市燃氣管理部門備案。負責對城鎮燃氣建設工程的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建設規劃許可提出意見。
參與編制和審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園林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制定和適時修訂城市遠、近期綠化規劃,提出分階段或分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園林綠化管理監督及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城市園林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審核工作;參與審查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及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負責園林綠化項目建設的管理監督;負責園林綠化行業的管理工作,組織城區內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移交接管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監督;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負責調查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排水排污、城市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申請。參與市政工程及住宅、工業小區和商業商住街區等配套建設的城市綠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排水和污水處理、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綠化覆核備案工作。
(五)計畫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和局系統的財務、計畫、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燃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城市管理工作所需資金和機關經費計畫,並對經費使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擬定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負責對局系統資金的管理和指導;負責匯總局系統有關財務決算;承擔預決算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收支及專項資金管理;負責城市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有關項目、價格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股室辦理局系統建設維護項目立項的審查和審批;負責勞動工資福利工作;指導局系統財務、計畫、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審查下屬單位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審計管理;負責組織培訓財務會計、計畫人員;參與經濟活動決策及重要經濟契約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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