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國土資源局

北流市國土資源局是隸屬於北流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流市國土資源局
  • 位置:北流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參與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和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五)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實施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和開展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內設機構

信訪調處辦
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有關調解處理土地糾紛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我市調解處理土地糾紛工作的方案和辦法;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市及有關部門對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作;總結調解處理土地糾紛工作經驗,做好調解處理土地糾紛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統計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爭議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土地糾紛群體性事件疏導化解工作;負責調處市人民政府交辦和直接調處的土地糾紛案件;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辦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規範性檔案,並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調查研究、起草土地、礦產、測繪工作的行政管理政策;負責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組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聽證和查處後行政複議答辯或行政訴訟應訴等事宜;組織聽證工作;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和礦產執法監督、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進行查處;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質環境地勘與儲量管理辦
組織實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管理地質環境勘查、評估,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恢復治理;協調管理具有保護價值的地質遺蹟;監督地下水的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的評審及備案工作;負責對地質勘查項目進行管理;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依法調處探礦權爭議、糾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按規定組織有關專家對小型、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儲量進行評審、登記備案;參與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審查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事宜;負責探礦權信息系統管理和綜合統計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產開發管理辦
負責編制與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落實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方案;依法進行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變更、註銷、轉讓、延續審批登記工作;依法調處採礦權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工作;負責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採礦登記費等礦業規費;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採礦權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礦產開發利用的綜合統計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辦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執行國家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範,對評估機構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予以備案;承擔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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