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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生產質量管理,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獸藥GMP)。
第二條 本規範是獸藥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註冊要求的獸藥。
第三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原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符合獸藥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獸藥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獸藥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銷售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獸藥符合註冊要求。
第五條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應當共同參與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六條 企業配備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等條件,應當滿足質量目標的需要。
第二節 質量保證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保證系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檔案體系,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企業應當對高風險產品的關鍵生產環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線上記錄和監控。
第八條 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
(一)獸藥的設計與研發體現本規範的要求;
(二)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活動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管理職責明確;
(四)採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符合要求;
(五)中間產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確認、驗證的實施;
(七)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覆核;
(八)每批產品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放行;
(九)在貯存、銷售和隨後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獸藥質量的適當措施;
(十)按照自檢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第九條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並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二)生產工藝及影響產品質量的工藝變更均須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相應能力並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施、設備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籤;
5.經批准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制定操作規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六)生產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批記錄、銷售記錄和電子追溯碼信息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並妥善保存、便於查閱。
(八)採取適當的措施,降低獸藥銷售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獸藥召回系統,確保能夠召回已銷售的產品。
(十)調查導致獸藥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並採取措施,防止類似投訴和質量缺陷再次發生。
第三節 質量控制
第十條 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檔案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制的相關活動;
(二)應當有批准的操作規程,用於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確保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取樣;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五)應當按照質量標準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檢查和檢驗;
(六)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物料和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應使用材質和結構一樣的市售模擬包裝。
第四節 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採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第十三條 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四條 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採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檔案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一節 原則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獸藥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第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範有關的檔案。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託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配備足夠數量並具有相應能力(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定。每個人承擔的職責不得過多。
所有人員應當明確並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並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十八條 職責通常不得委託給他人。確需委託的,其職責應委託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 關鍵人員
第十九條 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企業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管理負責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是獸藥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為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並按照本規範要求生產獸藥,企業負責人負責提供併合理計畫、組織和協調必要的資源,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獸醫學、生物學、化學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至少三年從事獸藥(藥品)生產或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獸藥(藥品)生產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獸藥按照批准的工藝規程生產、貯存,以保證獸藥質量;
2.確保嚴格執行與生產操作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3.確保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已經指定人員審核並送交質量管理部門;
4.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確保生產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獸醫學、生物學、化學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至少五年從事獸藥(藥品)生產或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獸藥(藥品)質量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符合工藝規程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審核;
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批准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
5.審核和批准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處理;
7.監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8.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審核和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
9.確保完成自檢;
10.評估和批准物料供應商;
11.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2.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畫,提供穩定性考察的數據;
13.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4.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三節 培訓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當有批准的培訓方案或計畫,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條 與獸藥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都應當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規範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並定期評估培訓實際效果。應對檢驗人員進行檢驗能力考核,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五條 高風險操作區(如高活性、高毒性、傳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產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專業知識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培訓。
第四節 人員衛生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獸藥生產造成污染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 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應當包括與健康、衛生習慣及人員著裝相關的內容。企業應當採取措施確保人員衛生操作規程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可能污染獸藥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活動。
第三十條 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特殊情況確需進入的,應當經過批准,並對進入人員的個人衛生、更衣等事項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任何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和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第三十二條 進入潔淨生產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
第三十三條 生產區、檢驗區、倉儲區應當禁止吸菸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菸和個人用品等非生產用物品。
第三十四條 操作人員應當避免裸手直接接觸獸藥以及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容器具、包裝材料和設備表面。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 原則
第三十五條 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獸藥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便於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 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品遭受污染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等設施及廠內運輸等活動不得對獸藥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三十八條 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並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獸藥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三十九條 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條 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他動物進入。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藥、殺蟲劑、煙燻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一條 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准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得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二條 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後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 生產區
第四十三條 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獸藥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淨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根據獸藥的特性、工藝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供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並有相應的評估報告。
(二)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獸藥應使用相對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及專用的空氣淨化系統,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淨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他空氣淨化系統的進風口。如需利用停產的該類車間分裝其他產品時,則必須進行清潔處理,不得有殘留並經測試合格後才能生產其他產品。
(三)生產高生物活性獸藥(如性激素類等)應使用專用的車間、生產設施及空氣淨化系統,並與其他獸藥生產區嚴格分開。
(四)生產吸入麻醉劑類獸藥應使用專用的車間、生產設施及空氣淨化系統;配液和分裝工序應保持相對負壓,其空調排風系統採用全排風,不得利用迴風方式。
(五)獸用生物製品應按微生物類別、性質的不同分開生產。強毒菌種與弱毒菌種、病毒與細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滅活前與滅活後、脫毒前與脫毒後其生產操作區域和儲存設備等應嚴格分開。
生產獸用生物製品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感染人風險的人獸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以及芽孢類微生物的,應在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基礎上,至少採取專用區域、專用設備和專用空調排風系統等措施,確保生物安全。有生物安全三級防護要求的獸用生物製品的生產,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六)用於上述第(二)、(三)、(四)、(五)項的空調排風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
(七)生產廠房不得用於生產非獸藥產品。
(八)對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的消毒劑(如固體含氯製劑等)生產車間和倉庫應設定獨立的建築物。
第四十四條 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五條 應當根據獸藥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氣淨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淨化過濾,保證獸藥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淨區與非潔淨區之間、不同級別潔淨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淨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和(或)設定監控系統。
獸藥生產潔淨室(區)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4個級別。生產不同類別獸藥的潔淨室(區)設計應當符合相應的潔淨度要求,包括達到“靜態”和“動態”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潔淨區的內表面(牆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四十七條 各種管道、工藝用水的水處理及其配套設施、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儘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與無菌獸藥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淨化處理,其潔淨程度、管道材質等應與對應的潔淨區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八條 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有感染人風險的人獸共患病病原微生物的活毒廢水,應有有效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四十九條 製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條 產塵操作間(如乾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採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並便於清潔。
第五十一條 用於獸藥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二條 生產區應根據功能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生產區內可設中間產品檢驗區域,但中間產品檢驗操作不得給獸藥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 倉儲區
第五十四條 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五十五條 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並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五十六條 如採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或產品,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僅限經批准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採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五十七條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生產和貯存的廠房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的貯存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於安全的區域。
第五十九條 接收、發放和銷售區域及轉運過程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條 貯存區域應當設定托盤等設施,避免物料、成品受潮。
第六十一條 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淨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相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採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節 質量控制區
第六十二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根據生產品種,應有相應符合無菌檢查、微生物限度檢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檢定等要求的實驗室。生物檢定和微生物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第六十三條 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於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四條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應當設定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六十五條 處理生物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六條 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有專用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如需採用動物生產獸用生物製品,生產用動物房必須單獨設定,並設有專用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生產獸用生物製品的企業應設定檢驗用動物實驗室。同一集團控股的不同生物製品生產企業,可由每個生產企業分別設定檢驗用動物實驗室或委託集團內具備相應檢驗條件和能力的生產企業進行有關動物實驗。有生物安全三級防護要求的獸用生物製品檢驗用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生產獸用生物製品外其他需使用動物進行檢驗的獸藥產品,獸藥生產企業可採取自行設定檢驗用動物實驗室或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有關動物實驗。接受委託檢驗的單位,其檢驗用動物實驗室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並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採取委託檢驗的,委託方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節 輔助區
第六十七條 休息室的設定不得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八條 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六十九條 維修間應當儘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淨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 設備
第一節 原則
第七十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儘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一條 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以保證設備的性能,應按規程使用設備並記錄。
第七十二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儀器、衡器均應建立設備檔案,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說明書、設備圖紙、備件清單、安裝位置及竣工圖,以及檢修和維修保養內容及記錄、驗證記錄、事故記錄等。
第二節 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三條 生產設備應當避免對獸藥質量產生不利影響。與獸藥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獸藥發生化學反應、吸附獸藥或向獸藥中釋放物質而影響產品質量。
第七十四條 生產、檢驗設備的性能、參數應能滿足設計要求和實際生產需求,並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器和儀表。相關設備還應符合實施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管理的要求。
第七十五條 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並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污染源。
第七十六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獸藥或容器造成污染,與獸藥可能接觸的部位應當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七條 生產用模具的採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程,設專人專櫃保管,並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 使用、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八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七十九條 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範圍內使用。
第八十條 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名稱、運行狀態等。運行的設備應當標明內容物的信息,如名稱、規格、批號等,沒有內容物的生產設備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第八十一條 與設備連線的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八十二條 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畫,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三條 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保持設備的性能,並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八十四條 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八十五條 不合格的設備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如未搬出,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第八十六條 用於獸藥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和維修、維護記錄,使用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情況、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獸藥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第四節 清潔和衛生
第八十七條 獸藥生產設備應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狀態,不得對獸藥的生產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八十八條 生產、檢驗設備及器具均應制定清潔操作規程,並按照規程進行清潔和記錄。
第八十九條 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乾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五節 檢定或校準
第九十條 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及儀器使用特點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制定檢定(校準)計畫,檢定(校準)的範圍應當涵蓋實際使用範圍。應按計畫進行檢定或校準,並保存相關證書、報告或記錄。
第九十一條 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衡器、量具、儀器儀表經過校準,控制設備得到確認,確保得到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 儀器的檢定和校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保證校驗數據的有效性。
自校儀器、量具應制定自校規程,並具備自校設施條件,校驗人員具有相應資質,並做好校驗記錄。
第九十三條 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檢定或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 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 製藥用水
第九十五條 製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製藥用水至少應當採用飲用水。
第九十六條 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製藥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七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八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製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採用循環,注射用水可採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九十九條 應當對製藥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記錄。發現製藥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第六章 物料與產品
第一節 原則
第一百零一條 獸藥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獸藥標準、藥品標準、包裝材料標準或其他有關標準。獸藥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準要求。
進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應當建立相應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銷售,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物料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並有記錄。
第一百零三條 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並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採購。必要時對關鍵物料進行現場考查。
第一百零四條 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質量和安全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第一百零五條 原輔料、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確保與訂單一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
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籤,並註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調查和記錄。
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
(一)交貨單和包裝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稱;
(二)企業內部所用物料名稱和(或)代碼;
(三)接收日期;
(四)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
(五)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標識的批號;
(六)接收總量和包裝容器數量;
(七)接收後企業指定的批號或流水號;
(八)有關說明(如包裝狀況);
(九)檢驗報告單等合格性證明材料。
第一百零六條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後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七條 物料和產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銷售應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一百零八條 使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的,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防止因系統故障、停機等特殊情況而造成物料和產品的混淆和差錯。
第二節 原輔料
第一百零九條 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採取核對或檢驗等適當措施,確認每一批次的原輔料準確無誤。
第一百一十條 一次接收數個批次的物料,應當按批取樣、檢驗、放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倉儲區內的原輔料應當有適當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稱或企業內部的物料代碼;
(二)企業接收時設定的批號;
(三)物料質量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四)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一十二條 只有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放行並在有效期或復驗期內的原輔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條 原輔料應當按照有效期或復驗期貯存。貯存期內,如發現對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特殊情況,應當進行復驗。
第三節 中間產品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間產品應當在適當的條件下貯存。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中間產品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產品名稱或企業內部的產品代碼;
(二)產品批號;
(三)數量或重量(如毛重、淨重等);
(四)生產工序(必要時);
(五)產品質量狀態(必要時,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第四節 包裝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條 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以及印刷包裝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與原輔料相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並採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於獸藥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一十八條 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准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製的內容與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准的一致,並建立專門文檔,保存經簽名批准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
第一百一十九條 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變更時,應當採取措施,確保產品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正確無誤。應收回作廢的舊版印刷模版並予以銷毀。
第一百二十條 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定專門區域妥善存放,未經批准,人員不得進入。切割式標籤或其他散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分別置於密閉容器內儲運,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保管,並按照操作規程和需求量發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每批或每次發放的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印刷包裝材料,均應當有識別標誌,標明所用產品的名稱和批號。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銷毀並記錄。
第五節 成品
第一百二十四條 成品放行前應當待驗貯存。
第一百二十五條 成品的貯存條件應當符合獸藥質量標準。
第六節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產品
第一百二十六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包括藥材)和放射類藥品等特殊藥品,易製毒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節 其他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每個包裝容器或批次上均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誌,並在隔離區內妥善保存。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處理應當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並有記錄。
第一百二十九條 產品回收需經預先批准,並對相關的質量風險進行充分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決定是否回收。回收應當按照預定的操作規程進行,並有相應記錄。回收處理後的產品應當按照回收處理中最早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確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條 製劑產品原則上不得進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製劑中間產品和成品一般不得進行返工。只有不影響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且根據預定、經批准的操作規程以及對相關風險充分評估後,才允許返工處理。返工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併後生產的成品,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評估對產品質量的影響,必要時需要進行額外相關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獸藥退貨的操作規程,並有相應的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單位及地址、退貨原因及日期、最終處理意見。同一產品同一批號不同渠道的退貨應當分別記錄、存放和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只有經檢查、檢驗和調查,有證據證明退貨產品質量未受影響,且經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操作規程評價後,方可考慮將退貨產品重新包裝、重新銷售。評價考慮的因素至少應當包括獸藥的性質、所需的貯存條件、獸藥的現狀、歷史,以及銷售與退貨之間的間隔時間等因素。對退貨產品質量存有懷疑時,不得重新銷售。
對退貨產品進行回收處理的,回收後的產品應當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要求。
退貨產品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
第一百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確認或驗證的範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採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並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第一百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驗證總計畫,包括廠房與設施、設備、檢驗儀器、生產工藝、操作規程、清潔方法和檢驗方法等,確立驗證工作的總體原則,明確企業所有驗證的總體計畫,規定各類驗證應達到的目標、驗證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條 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檔案和記錄,並能以檔案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
(一)設計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設計符合預定用途和本規範要求;
(二)安裝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建造和安裝符合設計標準;
(三)運行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運行符合設計標準;
(四)性能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藝條件下能夠持續符合標準;
(五)工藝驗證應當證明一個生產工藝按照規定的工藝參數能夠持續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註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三十八條 採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生產工藝在使用規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應當能夠始終生產出符合註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廠房)、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條 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一條 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驗證合格標準的設立及進度安排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第一百四十二條 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准的方案實施,並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後,應當對驗證結果進行評價,寫出報告(包括評價與建議),並經審核、批准。驗證的檔案應存檔。
第一百四十三條 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後,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一節 原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檔案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企業應當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準、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檔案。
第一百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檔案管理的操作規程,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准、發放、收回和銷毀檔案。
第一百四十七條 檔案的內容應當覆蓋與獸藥生產有關的所有方面,包括人員、設施設備、物料、驗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銷售、召回和自檢等,以及獸藥產品賦電子追溯碼(二維碼)標識制度,保證產品質量可控並有助於追溯每批產品的歷史情況。
第一百四十八條 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替換或撤銷、複製、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管理,並有相應的檔案分發、撤銷、複製、收回、銷毀記錄。
第一百四十九條 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均應當由適當的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條 檔案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檔案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不能模稜兩可。
第一百五十一條 檔案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於查閱。
第一百五十二條 原版檔案複製時,不得產生任何差錯;複製的檔案應當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三條 檔案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檔案修訂後,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防止舊版檔案的誤用。分發、使用的檔案應當為批准的現行文本,已撤銷的或舊版檔案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一百五十四條 與本規範有關的每項活動均應當有記錄,記錄數據應完整可靠,以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包裝所賦電子追溯碼等活動可追溯。記錄應當留有填寫數據的足夠空格。記錄應當及時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易讀,不易擦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儘可能採用生產和檢驗設備自動列印的記錄、圖譜和曲線圖等,並標明產品或樣品的名稱、批號和記錄設備的信息,操作人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五十六條 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記錄如需重新謄寫,則原有記錄不得銷毀,應當作為重新謄寫記錄的附屬檔案保存。
第一百五十七條 每批獸藥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獸藥放行審核記錄以及電子追溯碼標識記錄等。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獸藥有效期後一年。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一百五十八條 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系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準確性應當經過核對。
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制系統的登錄;關鍵數據輸入後,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覆核。
用電子方法保存的批記錄,應當採用磁帶、縮微膠捲、紙質副本或其他方法進行備份,以確保記錄的安全,且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便於查閱。
第二節 質量標準
第一百五十九條 物料和成品應當有經批准的現行質量標準;必要時,中間產品也應當有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條 物料的質量標準一般應當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業統一指定的物料名稱或內部使用的物料代碼;
2.質量標準的依據。
(二)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五)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六十一條 成品的質量標準至少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或產品代碼;
(二)對應的產品處方編號(如有);
(三)產品規格和包裝形式;
(四)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七)有效期。
第三節 工藝規程
第一百六十二條 每種獸藥均應當有經企業批准的工藝規程,不同獸藥規格的每種包裝形式均應當有各自的包裝操作要求。工藝規程的制定應當以註冊批准的工藝為依據。
第一百六十三條 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准,影響獸藥產品質量的更改應當經過驗證。
第一百六十四條 製劑的工藝規程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生產處方:
1.產品名稱;
2.產品劑型、規格和批量;
3.所用原輔料清單(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現的物料),闡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稱和用量;原輔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時,還應當說明計算方法。
(二)生產操作要求:
1.對生產場所和所用設備的說明(如操作間的位置、潔淨度級別、溫濕度要求、設備型號等);
2.關鍵設備的準備(如清洗、組裝、校準、滅菌等)所採用的方法或相應操作規程編號;
3.詳細的生產步驟和工藝參數說明(如物料的核對、預處理、加入物料的順序、混合時間、溫度等);
4.中間控制方法及標準;
5.預期的最終產量限度,必要時,還應當說明中間產品的產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裝產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標籤、貯存時間及特殊貯存條件;
7.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三)包裝操作要求:
1.以最終包裝容器中產品的數量、重量或體積表示的包裝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裝材料的完整清單,包括包裝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類型;
3.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複製品,並標明產品批號、有效期列印位置;
4.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包括對生產區和設備進行的檢查,在包裝操作開始前,確認包裝生產線的清場已經完成等;
5.包裝操作步驟的說明,包括重要的輔助性操作和所用設備的注意事項、包裝材料使用前的核對;
6.中間控制的詳細操作,包括取樣方法及標準;
7.待包裝產品、印刷包裝材料的物料平衡計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節 批生產與批包裝記錄
第一百六十五條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確保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可追溯。
第一百六十六條 批生產記錄應當依據批准的現行工藝規程的相關內容制定。批生產記錄的每一工序應當標註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批號。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應當經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和批准。批生產記錄的複製和發放均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控制並有記錄,每批產品的生產只能發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產記錄的複製件。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生產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後,應當由生產操作人員確認並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條 批生產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規格、批號;
(二)生產以及中間工序開始、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三)每一生產工序的負責人簽名;
(四)生產步驟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還應當有操作(如稱量)覆核人員的簽名;
(五)每一原輔料的批號以及實際稱量的數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處理產品的批號及數量);
(六)相關生產操作或活動、工藝參數及控制範圍,以及所用主要生產設備的編號;
(七)中間控制結果的記錄以及操作人員的簽名;
(八)不同生產工序所得產量及必要時的物料平衡計算;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並經簽字批准。
第一百七十條 產品的包裝應當有批包裝記錄,以便追溯該批產品包裝操作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一條 批包裝記錄應當依據工藝規程中與包裝相關的內容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批包裝記錄應當有待包裝產品的批號、數量以及成品的批號和計畫數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裝記錄的審核、批准、複製和發放的要求與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相同。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包裝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後,應當由包裝操作人員確認並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條 批包裝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產品名稱、規格、包裝形式、批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二)包裝操作日期和時間。
(三)包裝操作負責人簽名。
(四)包裝工序的操作人員簽名。
(五)每一包裝材料的名稱、批號和實際使用的數量。
(六)包裝操作的詳細情況,包括所用設備及包裝生產線的編號。
(七)獸藥產品賦電子追溯碼標識操作的詳細情況,包括所用設備、編號。電子追溯碼信息以及對兩級以上包裝進行賦碼關聯關係信息等記錄可採用電子方式保存。
(八)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並印有批號、有效期及其他列印內容;不易隨批包裝記錄歸檔的印刷包裝材料可採用印有上述內容的複製品。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並經簽字批准。
(十)所有印刷包裝材料和待包裝產品的名稱、代碼,以及發放、使用、銷毀或退庫的數量、實際產量等的物料平衡檢查。
第五節 操作規程和記錄
第一百七十五條 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題目、編號、版本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以及制定人、審核人、批准人的簽名並註明日期,標題、正文及變更歷史。
第一百七十六條 廠房、設備、物料、檔案和記錄應當有編號(代碼),並制定編制編號(代碼)的操作規程,確保編號(代碼)的唯一性。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下述活動也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其過程和結果應當有記錄:
(一)確認和驗證;
(二)設備的裝配和校準;
(三)廠房和設備的維護、清潔和消毒;
(四)培訓、更衣、衛生等與人員相關的事宜;
(五)環境監測;
(六)蟲害控制;
(七)變更控制;
(八)偏差處理;
(九)投訴;
(十)獸藥召回;
(十一)退貨。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一節 原則
第一百七十八條 獸藥生產應當按照批准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並有相關記錄,確保獸藥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符合獸藥生產許可和註冊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條 應當建立劃分產品生產批次的操作規程,生產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條 應當建立編制獸藥批號和確定生產日期的操作規程。每批獸藥均應當編制唯一的批號。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產日期不得遲於產品成型或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操作開始日期,不得以產品包裝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條 每批產品應當檢查產量和物料平衡,確保物料平衡符合設定的限度。如有差異,必須查明原因,確認無潛在質量風險後,方可按照正常產品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不同品種和規格獸藥的生產操作,除非沒有發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在生產的每一階段,應當保護產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乾燥物料或產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應當採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第一百八十五條 生產期間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間產品的容器及主要設備、必要的操作室應當貼上標籤標識,或以其他方式標明生產中的產品或物料名稱、規格和批號,如有必要,還應當標明生產工序。
第一百八十六條 容器、設備或設施所用標識應當清晰明了,標識的格式應當經企業相關部門批准。除在標識上使用文字說明外,還可採用不同顏色區分被標識物的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潔等)。
第一百八十七條 應當檢查產品從一個區域輸送至另一個區域的管道和其他設備連線,確保連線正確無誤。
第一百八十八條 每次生產結束後應當進行清場,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遺留與本次生產有關的物料、產品和檔案。下次生產開始前,應當對前次清場情況進行確認。
第一百八十九條 應當儘可能避免出現任何偏離工藝規程或操作規程的偏差。一旦出現偏差,應當按照偏差處理操作規程執行。
第二節 防止生產過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條 生產過程中應當儘可能採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區域內生產不同品種的獸藥;
(二)採用階段性生產方式;
(三)設定必要的氣鎖間和排風;空氣潔淨度級別不同的區域應當有壓差控制;
(四)應當降低未經處理或未經充分處理的空氣再次進入生產區導致污染的風險;
(五)在易產生交叉污染的生產區內,操作人員應當穿戴該區域專用的防護服;
(六)採用經過驗證或已知有效的清潔和去污染操作規程進行設備清潔;必要時,應當對與物料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的殘留物進行檢測;
(七)採用密閉系統生產;
(八)乾燥設備的進風應當有空氣過濾器,且過濾後的空氣潔淨度應當與所乾燥產品要求的潔淨度相匹配,排風應當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九)生產和清潔過程中應當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發霉器具;使用篩網時,應當有防止因篩網斷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體製劑的配製、過濾、灌封、滅菌等工序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十一)軟膏劑、乳膏劑、凝膠劑等半固體製劑以及栓劑的中間產品應當規定貯存期和貯存條件。
第一百九十一條 應當定期檢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並評估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節 生產操作
第一百九十二條 生產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上批遺留的產品、檔案和物料,設備處於已清潔及待用狀態。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生產操作前,還應當核對物料或中間產品的名稱、代碼、批號和標識,確保生產所用物料或中間產品正確且符合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條 應當由配料崗位人員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配料,核對物料後,精確稱量或計量,並作好標識。
第一百九十四條 配製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體積應當由他人進行覆核,並有覆核記錄。
第一百九十五條 每批產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並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操作間名稱或編號、產品名稱、批號、生產工序、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覆核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當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一百九十六條 包裝操作規程應當規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錯風險的措施。
第一百九十七條 包裝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工作場所、包裝生產線、印刷機及其他設備已處於清潔或待用狀態,無上批遺留的產品和物料。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第一百九十八條 包裝操作前,還應當檢查所領用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核對待包裝產品和所用包裝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態,且與工藝規程相符。
第一百九十九條 每一包裝操作場所或包裝生產線,應當有標識標明包裝中的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和批量的生產狀態。
第二百條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當採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一條 產品分裝、封口後應當及時貼簽。
第二百零二條 單獨列印或包裝過程中線上列印、賦碼的信息(如產品批號或有效期)均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其準確無誤,並予以記錄。如手工列印,應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百零三條 使用切割式標籤或在包裝線以外單獨列印標籤,應當採取專門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零四條 應當對電子讀碼機、標籤計數器或其他類似裝置的功能進行檢查,確保其準確運行。檢查應當有記錄。
第二百零五條 包裝材料上印刷或模壓的內容應當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零六條 包裝期間,產品的中間控制檢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包裝外觀;
(二)包裝是否完整;
(三)產品和包裝材料是否正確;
(四)列印、賦碼信息是否正確;
(五)線上監控裝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第二百零七條 因包裝過程產生異常情況需要重新包裝產品的,必須經專門檢查、調查並由指定人員批准。重新包裝應當有詳細記錄。
第二百零八條 在物料平衡檢查中,發現待包裝產品、印刷包裝材料以及成品數量有顯著差異時,應當進行調查,未得出結論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零九條 包裝結束時,已列印批號的剩餘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負責全部計數銷毀,並有記錄。如將未列印批號的印刷包裝材料退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章 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第一節 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人員、設施、設備和環境潔淨要求應當與產品性質和生產規模相適應。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具有足夠的管理實驗室的資質和經驗,可以管理同一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實驗室。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藥學、獸醫學、生物學、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專學歷或從事檢驗工作3年以上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並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考核通過。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配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標準圖譜等必要的工具書,以及標準品或對照品等相關的標準物質。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檔案應當符合第八章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至少有下列檔案:
1.質量標準;
2.取樣操作規程和記錄;
3.檢驗操作規程和記錄(包括檢驗記錄或實驗室工作記事簿);
4.檢驗報告或證書;
5.必要的環境監測操作規程、記錄和報告;
6.必要的檢驗方法驗證方案、記錄和報告;
7.儀器校準和設備使用、清潔、維護的操作規程及記錄。
(二)每批獸藥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中間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獸藥所有相關的質量檢驗情況;
(三)應保存和統計(宜採用便於趨勢分析的方法)相關的檢驗和監測數據(如檢驗數據、環境監測數據、製藥用水的微生物監測數據);
(四)除與批記錄相關的資料信息外,還應當保存與檢驗相關的其他原始資料或記錄,便於追溯查閱。
第二百一十五條 取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可進入生產區和倉儲區進行取樣及調查;
(二)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操作規程取樣,操作規程應當詳細規定:
1.經授權的取樣人;
2.取樣方法;
3.取樣用器具;
4.樣品量;
5.分樣的方法;
6.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
7.實施取樣後物料及樣品的處置和標識;
8.取樣注意事項,包括為降低取樣過程產生的各種風險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取樣注意事項;
9.貯存條件;
10.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
(三)取樣方法應當科學、合理,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四)樣品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產品或物料的質量狀況,為監控生產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如生產初始或結束),也可抽取該階段樣品進行檢測;
(五)樣品容器應當貼有標籤,註明樣品名稱、批號、取樣人、取樣日期等信息;
(六)樣品應當按照被取樣產品或物料規定的貯存要求保存。
第二百一十六條 物料和不同生產階段產品的檢驗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應當確保成品按照質量標準進行全項檢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1.採用新的檢驗方法;
2.檢驗方法需變更的;
3.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及其他法定標準未收載的檢驗方法;
4.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驗證的檢驗方法。
(三)對不需要進行驗證的檢驗方法,必要時企業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四)檢驗應當有書面操作規程,規定所用方法、儀器和設備,檢驗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與經確認或驗證的檢驗方法一致。
(五)檢驗應當有可追溯的記錄並應當覆核,確保結果與記錄一致。所有計算均應當嚴格核對。
(六)檢驗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或物料的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或供貨批號,必要時註明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或來源;
2.依據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
3.檢驗所用的儀器或設備的型號和編號;
4.檢驗所用的試液和培養基的配製批號、對照品或標準品的來源和批號;
5.檢驗所用動物的相關信息;
6.檢驗過程,包括對照品溶液的配製、各項具體的檢驗操作、必要的環境溫濕度;
7.檢驗結果,包括觀察情況、計算和圖譜或曲線圖,以及依據的檢驗報告編號;
8.檢驗日期;
9.檢驗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10.檢驗、計算覆核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間控制(包括生產人員所進行的中間控制),均應當按照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的方法進行,檢驗應當有記錄。
(八)應當對實驗室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進行質量檢查。
(九)必要時檢驗用實驗動物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檢驗或隔離檢疫。
第二百一十七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建立檢驗結果超標調查的操作規程。任何檢驗結果超標都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調查,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企業按規定保存的、用於獸藥質量追溯或調查的物料、產品樣品為留樣。用於產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於留樣。
留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留樣進行管理。
(二)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物料或產品。
(三)成品的留樣:
1.每批獸藥均應當有留樣;如果一批獸藥分成數次進行包裝,則每次包裝至少應當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裝的成品;
2.留樣的包裝形式應當與獸藥市售包裝形式相同,大包裝規格或原料藥的留樣如無法採用市售包裝形式的,可採用模擬包裝;
3.每批獸藥的留樣量一般至少應當能夠確保按照批准的質量標準完成兩次全檢(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等除外);
4.如果不影響留樣的包裝完整性,保存期間內至少應當每年對留樣進行一次目檢或接觸觀察,如發現異常,應當調查分析原因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5.留樣觀察應當有記錄;
6.留樣應當按照註冊批准的貯存條件至少保存至獸藥有效期後一年;
7.企業終止獸藥生產或關閉的,應當告知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並將留樣轉交授權單位保存,以便在必要時可隨時取得留樣。
(四)物料的留樣:
1.製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如安瓿瓶),在成品已有留樣後,可不必單獨留樣。
2.物料的留樣量應當至少滿足鑑別檢查的需要。
3.除穩定性較差的原輔料外,用於製劑生產的原輔料(不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溶劑、氣體或製藥用水)的留樣應當至少保存至產品失效後。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較短,則留樣時間可相應縮短。
4.物料的留樣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必要時還應當適當包裝密封。
第二百一十九條 試劑、試液、培養基和檢定菌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品化試劑和培養基應當從可靠的、有資質的供應商處採購,必要時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評估。
(二)應當有接收試劑、試液、培養基的記錄,必要時,應當在試劑、試液、培養基的容器上標註接收日期和首次開口日期、有效期(如有)。
(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使用說明配製、貯存和使用試劑、試液和培養基。特殊情況下,在接收或使用前,還應當對試劑進行鑑別或其他檢驗。
(四)試液和已配製的培養基應當標註配製批號、配製日期和配製人員姓名,並有配製(包括滅菌)記錄。不穩定的試劑、試液和培養基應當標註有效期及特殊貯存條件。標準液、滴定液還應當標註最後一次標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並有標化記錄。
(五)配製的培養基應當進行適用性檢查,並有相關記錄。應當有培養基使用記錄。
(六)應當有檢驗所需的各種檢定菌,並建立檢定菌保存、傳代、使用、銷毀的操作規程和相應記錄。
(七)檢定菌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菌種名稱、編號、代次、傳代日期、傳代操作人。
(八)檢定菌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貯存的方式和時間不得對檢定菌的生長特性有不利影響。
第二百二十條 標準品或對照品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按照規定貯存和使用;
(二)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名稱、批號、製備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開啟日期、含量或效價、貯存條件;
(三)企業如需自製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建立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質量標準以及製備、鑑別、檢驗、批准和貯存的操作規程,每批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用法定標準品或對照品進行標化,並確定有效期,還應當通過定期標化證明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效價或含量在有效期內保持穩定。標化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節 物料和產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應當分別建立物料和產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規程,明確批准放行的標準、職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百二十二條 物料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質量評價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生產商的檢驗報告、物料入庫接收初驗情況(是否為合格供應商、物料包裝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檢查情況等)和檢驗結果;
(二)物料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決定;
(三)物料應當由指定的質量管理人員簽名批准放行。
第二百二十三條 產品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應當對每批獸藥進行質量評價,並確認以下各項內容:
1.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檢查、檢驗,批生產和檢驗記錄完整;
2.所有必需的生產和質量控制均已完成並經相關主管人員簽名;
3.確認與該批相關的變更或偏差已按照相關規程處理完畢,包括所有必要的取樣、檢查、檢驗和審核;
4.所有與該批產品有關的偏差均已有明確的解釋或說明,或者已經過徹底調查和適當處理;如偏差還涉及其他批次產品,應當一併處理。
(二)獸藥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決定。
(三)每批獸藥均應當由質量管理負責人簽名批准放行。
(四)獸用生物製品放行前還應當取得批簽發合格證明。
第三節 持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二十四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內監控已上市獸藥的質量,以發現獸藥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如雜質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變化),並確定獸藥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各項要求。
第二百二十五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主要針對市售包裝獸藥,但也需兼顧待包裝產品。此外,還應當考慮對貯存時間較長的中間產品進行考察。
第二百二十六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應當有考察方案,結果應當有報告。用於持續穩定性考察的設備(即穩定性試驗設備或設施)應當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進行確認和維護。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時間應當涵蓋獸藥有效期,考察方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每種規格、每種生產批量獸藥的考察批次數;
(二)相關的物理、化學、微生物和生物學檢驗方法,可考慮採用穩定性考察專屬的檢驗方法;
(三)檢驗方法依據;
(四)合格標準;
(五)容器密封系統的描述;
(六)試驗間隔時間(測試時間點);
(七)貯存條件(應當採用與獸藥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規定的長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
(八)檢驗項目,如檢驗項目少於成品質量標準所包含的項目,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百二十八條 考察批次數和檢驗頻次應當能夠獲得足夠的數據,用於趨勢分析。通常情況下,每種規格、每種內包裝形式至少每年應當考察一個批次,除非當年沒有生產。
第二百二十九條 某些情況下,持續穩定性考察中應當額外增加批次數,如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獸藥應當列入穩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應當考慮列入考察,除非已經過驗證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條 應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要的異常趨勢進行調查。對任何已確認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大不良趨勢,企業都應當考慮是否可能對已上市獸藥造成影響,必要時應當實施召回,調查結果以及採取的措施應當報告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百三十一條 應當根據獲得的全部數據資料,包括考察的階段性結論,撰寫總結報告並保存。應當定期審核總結報告。
第四節 變更控制
第二百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變更控制系統,對所有影響產品質量的變更進行評估和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變更控制操作規程,規定原輔料、包裝材料、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廠房、設施、設備、儀器、生產工藝和計算機軟體變更的申請、評估、審核、批准和實施。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變更控制。
第二百三十四條 企業可以根據變更的性質、範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進行變更分類(如主要、次要變更)並建檔。
第二百三十五條 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變更由申請部門提出後,應當經評估、制定實施計畫並明確實施職責,由質量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變更實施應當有相應的完整記錄。
第二百三十六條 改變原輔料、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以及其他影響獸藥質量的主要因素時,還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對變更實施後最初至少三個批次的獸藥質量進行評估。如果變更可能影響獸藥的有效期,則質量評估還應當包括對變更實施後生產的獸藥進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七條 變更實施時,應當確保與變更相關的檔案均已修訂。
第二百三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保存所有變更的檔案和記錄。
第五節 偏差處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確保所有人員正確執行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防止偏差的產生。
第二百四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偏差的報告、記錄、評估、調查、處理以及所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並保存相應的記錄。
第二百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評估偏差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質量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偏差的性質、範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進行偏差分類(如重大、次要偏差),對重大偏差的評估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對產品進行額外的檢驗以及產品是否可以放行,必要時,應當對涉及重大偏差的產品進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任何偏離生產工藝、物料平衡限度、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等的情況均應當有記錄,並立即報告主管人員及質量管理部門,重大偏差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進行徹底調查,並有調查報告。偏差調查應當包括相關批次產品的評估,偏差調查報告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的指定人員審核並簽字。
第二百四十三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保存偏差調查、處理的檔案和記錄。
第六節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等進行調查並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和形式應當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應當能夠增進對產品和工藝的理解,改進產品和工藝。
第二百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操作規程,內容至少包括:
(一)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以及其他來源的質量數據進行分析,確定已有和潛在的質量問題;
(二)調查與產品、工藝和質量保證系統有關的原因;
(三)確定需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問題的再次發生;
(四)評估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對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過程中所有發生的變更應當予以記錄;
(六)確保相關信息已傳遞到質量管理負責人和預防問題再次發生的直接負責人;
(七)確保相關信息及其糾正和預防措施已通過高層管理人員的評審。
第二百四十六條 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應當有檔案記錄,並由質量管理部門保存。
第七節 供應商的評估和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用關鍵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尤其是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考查,並對質量評估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行使否決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 應當建立物料供應商評估和批准的操作規程,明確供應商的資質、選擇的原則、質量評估方式、評估標準、物料供應商批准的程式。
如質量評估需採用現場質量考查方式的,還應當明確考查內容、周期、考查人員的組成及資質。需採用樣品小批量試生產的,還應當明確生產批量、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穩定性考察方案。
第二百四十九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物料供應商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考查,被指定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法規和專業知識,具有足夠的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考查的實踐經驗。
第二百五十條 現場質量考查應當核實供應商資質證明檔案。應當對其人員機構、廠房設施和設備、物料管理、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管理、質量控制實驗室的設備、儀器、檔案管理等進行檢查,以全面評估其質量保證系統。現場質量考查應當有報告。
第二百五十一條 必要時,應當對主要物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進行小批量試生產,並對試生產的獸藥進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二條 質量管理部門對物料供應商的評估至少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檔案、質量標準、檢驗報告、企業對物料樣品的檢驗數據和報告。如進行現場質量考查和樣品小批量試生產的,還應當包括現場質量考查報告,以及小試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和穩定性考察報告。
第二百五十三條 改變物料供應商,應當對新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改變主要物料供應商的,還需要對產品進行相關的驗證及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四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向物料管理部門分發經批准的合格供應商名單,該名單內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稱、規格、質量標準、生產商名稱和地址、經銷商(如有)名稱等,並及時更新。
第二百五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與主要物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定,在協定中應當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百五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物料供應商進行評估或現場質量考查,回顧分析物料質量檢驗結果、質量投訴和不合格處理記錄。如物料出現質量問題或生產條件、工藝、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等可能影響質量的關鍵因素髮生重大改變時,還應當儘快進行相關的現場質量考查。
第二百五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每家物料供應商建立質量檔案,檔案內容應當包括供應商資質證明檔案、質量協定、質量標準、樣品檢驗數據和報告、供應商檢驗報告、供應商評估報告、定期的質量回顧分析報告等。
第八節 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第二百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操作規程,每年對所有生產的獸藥按品種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以確認工藝穩定可靠性,以及原輔料、成品現行質量標準的適用性,及時發現不良趨勢,確定產品及工藝改進的方向。
企業至少應當對下列情形進行回顧分析:
(一)產品所用原輔料的所有變更,尤其是來自新供應商的原輔料;
(二)關鍵中間控制點及成品的檢驗結果以及趨勢圖;
(三)所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批次及其調查;
(四)所有重大偏差及變更相關的調查、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五)穩定性考察的結果及任何不良趨勢;
(六)所有因質量原因造成的退貨、投訴、召回及調查;
(七)當年執行法規自查情況;
(八)驗證評估概述;
(九)對該產品該年度質量評估和總結。
第二百五十九條 應當對回顧分析的結果進行評估,提出是否需要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及時、有效地完成整改。
第九節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二百六十條 應當建立獸藥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設立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條 應當主動收集獸藥不良反應,對不良反應應當詳細記錄、評價、調查和處理,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按照要求向企業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應當建立投訴操作規程,規定投訴登記、評價、調查和處理的程式,並規定因可能的產品缺陷發生投訴時所採取的措施,包括考慮是否有必要從市場召回獸藥。
第二百六十三條 應當有專人負責進行質量投訴的調查和處理,所有投訴、調查的信息應當向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報。
第二百六十四條 投訴調查和處理應當有記錄,並註明所查相關批次產品的信息。
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定期回顧分析投訴記錄,以便發現需要預防、重複出現以及可能需要從市場召回獸藥的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企業出現生產失誤、獸藥變質或其他重大質量問題,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必要時還應當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召回
第一節 原則
第二百六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召回系統,必要時可迅速、有效地從市場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
第二百六十八條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召回的產品,均應當按照規定監督銷毀,有證據證明退貨產品質量未受影響的除外。
第二節 銷售
第二百六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管理制度,並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應當能夠追查每批產品的銷售情況,必要時應當能夠及時全部追回。
第二百七十條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銷售記錄。銷售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聯繫方式、發貨日期、運輸方式等。
第二百七十一條 產品上市銷售前,應將產品生產和入庫信息上傳到國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銷售出庫時,需向國家獸藥產品追溯系統上傳產品出庫信息。
第二百七十二條 獸藥的零頭可直接銷售,若需合箱,包裝只限兩個批號為一個合箱,合箱外應當標明全部批號,並建立合箱記錄。
第二百七十三條 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獸藥有效期後一年。
第三節 召回
第二百七十四條 應當制定召回操作規程,確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百七十五條 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協調召回工作,並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如產品召回負責人不是質量管理負責人,則應當向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報召回處理情況。
第二百七十六條 召回應當隨時啟動,產品召回負責人應當根據銷售記錄迅速組織召回。
第二百七十七條 因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決定從市場召回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百七十八條 已召回的產品應當有標識,並單獨、妥善貯存,等待最終處理決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召回的進展過程應當有記錄,並有最終報告。產品銷售數量、已召回數量以及數量平衡情況應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百八十條 應當定期對產品召回系統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十二章 自檢
第一節 原則
第二百八十一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企業進行自檢,監控本規範的實施情況,評估企業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並提出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二節 自檢
第二百八十二條 自檢應當有計畫,對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物料與產品、確認與驗證、檔案管理、生產管理、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產品銷售與召回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第二百八十三條 應當由企業指定人員進行獨立、系統、全面的自檢,也可由外部人員或專家進行獨立的質量審計。
第二百八十四條 自檢應當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當有自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自檢過程中觀察到的所有情況、評價的結論以及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建議。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立即進行整改,自檢和整改情況應當報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二百八十五條 本規範為獸藥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對不同類別獸藥或生產質量管理活動的特殊要求,列入本規範附錄,另行以公告發布。
第二百八十六條 本規範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包裝材料,是指獸藥包裝所用的材料,包括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裝材料,但不包括運輸用的外包裝材料。
(二)操作規程,是指經批准用來指導設備操作、維護與清潔、驗證、環境控制、生產操作、取樣和檢驗等獸藥生產活動的通用性檔案,也稱標準操作規程。
(三)產品生命周期,是指產品從最初的研發、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階段。
(四)成品,是指已完成所有生產操作步驟和最終包裝的產品。
(五)重新加工,是指將某一生產工序生產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批中間產品的一部分或全部,採用不同的生產工藝進行再加工,以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
(六)待驗,是指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或成品,採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將其隔離或區分,在允許用於投料生產或上市銷售之前貯存、等待作出放行決定的狀態。
(七)發放,是指生產過程中物料、中間產品、檔案、生產用模具等在企業內部流轉的一系列操作。
(八)復驗期,是指原輔料、包裝材料貯存一定時間後,為確保其仍適用於預定用途,由企業確定的需重新檢驗的日期。
(九)返工,是指將某一生產工序生產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批中間產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採用相同的生產工藝進行再加工,以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
(十)放行,是指對一批物料或產品進行質量評價,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場或其他決定的操作。
(十一)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內部最高層指揮和控制企業、具有調動資源的權力和職責的人員。
(十二)工藝規程,是指為生產特定數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個或一套檔案,包括生產處方、生產操作要求和包裝操作要求,規定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工藝參數和條件、加工說明(包括中間控制)、注意事項等內容。
(十三)供應商,是指物料、設備、儀器、試劑、服務等的提供方,如生產商、經銷商等。
(十四)回收,是指在某一特定的生產階段,將以前生產的一批或數批符合相應質量要求的產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十五)計算機化系統,是指用於報告或自動控制的集成系統,包括數據輸入、電子處理和信息輸出。
(十六)交叉污染,是指不同原料、輔料及產品之間發生的相互污染。
(十七)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確定測量、記錄、控制儀器或系統的示值(尤指稱量)或實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參照標準量值之間關係的一系列活動。
(十八)階段性生產方式,是指在共用生產區內,在一段時間內集中生產某一產品,再對相應的共用生產區、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徹底清潔,更換生產另一種產品的方式。
(十九)潔淨區,是指需要對環境中塵粒及微生物數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其使用應當能夠減少該區域內污染物的引入、產生和滯留。
(二十)警戒限度,是指系統的關鍵參數超出正常範圍,但未達到糾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覺,可能需要採取糾正措施的限度標準。
(二十一)糾偏限度,是指系統的關鍵參數超出可接受標準,需要進行調查並採取糾正措施的限度標準。
(二十二)檢驗結果超標,是指檢驗結果超出法定標準及企業制定標準的所有情形。
(二十三)批,是指經一個或若干加工過程生產的、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和特性的一定數量的原輔料、包裝材料或成品。為完成某些生產操作步驟,可能有必要將一批產品分成若干亞批,最終合併成為一個均一的批。在連續生產情況下,批必須與生產中具有預期均一特性的確定數量的產品相對應,批量可以是固定數量或固定時間段內生產的產品量。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體、半固體製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體製劑以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二十四)批號,是指用於識別一個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和(或)字母的組合。
(二十五)批記錄,是指用於記述每批獸藥生產、質量檢驗和放行審核的所有檔案和記錄,可追溯所有與成品質量有關的歷史信息。
(二十六)氣鎖間,是指設定於兩個或數個房間之間(如不同潔淨度級別的房間之間)的具有兩扇或多扇門的隔離空間。設定氣鎖間的目的是在人員或物料出入時,對氣流進行控制。氣鎖間有人員氣鎖間和物料氣鎖間。
(二十七)確認,是指證明廠房、設施、設備能正確運行並可達到預期結果的一系列活動。
(二十八)退貨,是指將獸藥退還給企業的活動。
(二十九)檔案,包括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記錄、報告等。
(三十)物料,是指原料、輔料和包裝材料等。例如:化學藥品製劑的原料是指原料藥;生物製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藥製劑的原料是指中藥材、中藥飲片和外購中藥提取物;原料藥的原料是指用於原料藥生產的除包裝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三十一)物料平衡,是指產品或物料實際產量或實際用量及收集到的損耗之和與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考慮可允許的偏差範圍。
(三十二)污染,是指在生產、取樣、包裝或重新包裝、貯存或運輸等操作過程中,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學或微生物特性的雜質或異物的不利影響。
(三十三)驗證,是指證明任何操作規程(方法)、生產工藝或系統能夠達到預期結果的一系列活動。
(三十四)印刷包裝材料,是指具有特定式樣和印刷內容的包裝材料,如印字鋁箔、標籤、說明書、紙盒等。
(三十五)原輔料,是指除包裝材料之外,獸藥生產中使用的任何物料。
(三十六)中間控制,也稱過程控制,是指為確保產品符合有關標準,生產中對工藝過程加以監控,以便在必要時進行調節而做的各項檢查。可將對環境或設備控制視作中間控制的一部分。
第二百八十七條 本規範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具體實施要求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