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行政服務權

獲得行政服務權是指公民依法取得行政主體為之提供各種行政服務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獲得行政服務權
  • 外文名:Access to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內容
(1)申請辦理各種行政登記
行政登記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的條件,基於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對其某些情況或者事實予以記載和確認的行為,如戶口登記、婚姻登記、產權登記、企業法人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等。
(2)申請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3)申請辦理行政證明
這是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有關法律事實、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予以確認的行為,如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行政主體開具納稅收據、罰沒收據等行為。凡是屬於法定的證明事項,公民均有權申請辦理行政證明,只要符合條件,行政主體無權拒絕。
(4)申請減免行政義務
在一般情況下,減免行政義務是一種羈束行政行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具備法定條件的,行政主體無權減免行政相對義務。任何公民都沒有非依法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權利。如公民要求減免稅,就必須符合法定的減免稅條件;公民請求免受行政處罰,就必須符合法定的免於行政處罰的條件。
(5)獲得提供公用事業服務權
這是指公民獲得行政主體為其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道路、公園、學校、醫院、博物館、郵政、自來水、煤氣、電力等共用事業服務的權利。這種權利既是公民獲得行政服務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憲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和公務員法中所規定的為人民服務這一行政主體工作的根本宗旨的體現。凡是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和居住地區,都有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平等地享有獲得上列社會公用事業服務的權利。
(6)申請行政保護權
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申請行政主體提供行政保護和在緊急情況下有請求行政主體提供救助的權利。
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均規定了有關行政主體所負有的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職責。當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只要屬於行政主體行政職能的範圍,公民均可要求行政主體提供行政保護,制止、懲處違法侵害行為,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並責令侵權行為人賠償受害公民的損失。在緊急情況下,有請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援助的權利。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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