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法官,審判組織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審判庭和合議庭。其中主持獨任審判庭並負責指揮和協調全部審理活動的法官即獨任法官。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任法官
- 定義:審判組織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審判庭和合議庭
獨任法官,審判組織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審判庭和合議庭。其中主持獨任審判庭並負責指揮和協調全部審理活動的法官即獨任法官。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獨任法官,審判組織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審判庭和合議庭。其中主持獨任審判庭並負責指揮和協調全部審理活動的法官即獨任法官。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由此也可以看出,獨任制和簡易程式不是對應的,此外,並非所有的簡易程式均採用獨任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簡易程式適用於基層法院和派出庭一審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由此推出,發回和按...
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
(二)民事獨任法官的基本審理方式 (三)民事獨任制適用的主要程式 三、民事審判獨任制的基本功能和一般技術原理 (一)獨任制的主要優勢 (二)獨任制的主要不足及克服 (三)獨任制的基本功能和一般技術原理 本章小結 第二章民事審判獨任制的比較法考察 一、國外民事審判獨任制的傳統考察 (一)英美法系...
《刑事簡易程式審判改革歷程:刑事獨任法官手記》是2007年1月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冬香。內容簡介 《刑事簡易程式審判改革歷程:刑事獨任法官手記》以罪者自己審理的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為基礎,系統回顧了海淀區人民法院自1995年一次試用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件的試點庭到如今簡易程式“一審四助二書”...
(二) 宣判時,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法官應當起立,宣讀裁判文書聲音要洪亮、清晰、準確無誤;(三) 當庭宣判的,應當宣告裁判事項,簡要說明裁判理由並告知裁判文書送達的法定期限;(四) 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裁判文書;(五) 宣判後,對訴訟各方不能讚賞或者指責,對訴訟各方提出的質疑,應當耐心做好解釋...
中國歷史傳說,古代帝堯時代中有一位公正的法官皋陶(拼音:gāo yáo),被奉為中國司法鼻祖。他有一隻獨角獸,在難以判決之時根據碰觸可以決定誰有罪。職責 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權...
(二)宣判時,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法官應當起立,宣讀裁判文書聲音要洪亮、清晰;(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宣告裁判事項,簡要說明裁判理由並告知裁判文書送達的法定期限;(四)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讀後立即發給裁判文書;(五)宣判後,對訴訟各方不能讚賞或者指責,對敗訴方提出的質疑,應當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第三十五...
10、加強法官的職業保障。要從制度上確保法官依法履行職權,維護司法公正。第一,保障法官的職業權力。法官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堅決排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同時,也要杜絕法院內部的行政干預,落實合議庭、獨任法官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第二,保障法官的職業地...
6.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後,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32.審判委員會委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3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情況納入考核體系,並以適當形式在法院內部公示。34.審判委員會委員...
6.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後,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
加冕事務長法庭,在英國上議院休會期間,由加冕事務長主持的審理被控犯有叛國罪或其他重罪貴族的法庭。在這個法庭中,加冕事務長是獨任法官,當然其他上議員貴族均為判定事實的法官。由於只能由貴族審判貴族的權利於1948年取消了,所以加冕事務長法庭也已名存實亡。當某人遭下議院彈劾而被提交上議院審判時,亦可任命...
就每個人民法院內部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判決權,但是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
(一)落實合議庭和獨任法官辦案責任制 以落實審判責任制為核心,規範合議制、獨任制的審判權運行方式,確保審判權依法依規律運行,提高審判質效。 1.明確法官的審判主體地位。結合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將法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明確法官職責是行使審判權,對案件審理過程和裁判...
1. 法官的資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參加合議庭和獨任審判案件。擔任法官必須首先具備法官的資格條件。法官法第四章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23周歲;...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1983年9月2日修改)。人民法院審判抗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基本簡介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的法官 《法官法》第二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審判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
不論再審案件原來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或由合議庭審理,再審時都必須適用合議庭形式進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無論原來是第一審或第二審,均應按照二審程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必須由一人擔任審判長,主持合議庭的審判活動。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的,由院長或...
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合議庭與獨任法官和審判委員會。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有的附屬於法院系統(大陸法系國家),有的獨立設定(英美法系國家)。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
就每個人民法院內部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判決權,但是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
(一)關於主審法官的界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四中全會《決定》對此進一步作出要求,明確要“落實誰辦案誰負責”。但實踐中對於“主審法官”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認識,先後有獨任法官、承辦法官和審判長等不同理解...
法官獨立審判包含以下幾層涵義:(1)法官審理和裁判案件過程中,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2)法官審理和裁判案件過程中,不受法院內部非程式性的違法干預,法官通過獨任庭或以合議庭形式行使審判權,互不隸屬,但上級法院和本院領導依法定程式進行的指導和監督應當接受。(3)法官審理和裁判案件只依據...
法官的任免 根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法官的職責 根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八條規定:(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
第一個方面是職權配置,即由審理者裁判。審判權由誰行使,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人民法院怎么行使規定得不是很清楚,所以,它是一個集體職權。司法責任制改革直接要求由審理者裁判,審理者包括誰呢?就是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即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特殊情況下還包括審判委員會。第二個方面是責任承擔,...
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審理者是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判決者則是審委會,造成審、判分離,合議庭“審而不判”,審委會則是“判而不審”、“不審而判”。有人將此種狀況比喻為“看病的醫生無權開處方,開處方的醫生卻不看病”。這類現象嚴重影響了法官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而且會從實質上影響到審判的質量。4...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以外,每年都應當參加合議庭或者擔任獨任法官審理案件。 第二條 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疑難、複雜、重大案件; (二)新類型案件...
1. 在按照本規約第1條第2款和第3款審判案件時,或在考慮將案件提交一國審理時,主席應任命名冊中的三名法官,組成一個審判分庭,並從他們中間選出一名主審法官,監管該審判分庭的工作。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包括在按照本規約第1條第4款進行審判時,主席應從名冊中任命一名獨任法官,進行審理。2. 主席可...
這些規則和學說發展到16世紀末,大法官的判決開始定期公布,這樣大法官的活動越來越具有司法的性質,他的辦事機構變成了獨立的衡平法法院(大法官法院)。最初,大法官是獨任法官,但從1730年開始,他便由他的直接下屬,即衡平法院“案卷主事官”相輔助。到18世紀,經過大法官們和法學家的不斷總結、整理、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