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一般取狹義解。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的客體,即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雙方當事人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係。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則負有服從的義務。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參與並沒有改變行政行為的單方性。就行政主體而言,強制性表現在行政主體的職權同時也是職責,行政主體不能放棄職權,有義務依法行使職權。就行政相對人而言,強制性表現為對行政行為的服從和配合。行政主體是否有某種行政職權,有多大範圍內的行政職權,如何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必須在法定的框架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