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性行政行為

裁量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在行為的範圍方式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餘地和幅度,行政主體可以結合具體情況,斟酌、選擇而作出的行為。在行政訴論中,法院對羈束性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而對裁量性行政行為,一般不於審查,只有當行政行為顯失公平或行政主體濫用職權時,才於以審查。

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所有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一般取狹義解。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的客體,即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雙方當事人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係。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則負有服從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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