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邊防通行證

特區邊防通行證指中國公民因私事(自費出國留學、旅遊、就業、探親、定居等)出境,向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獲準,由公安機關簽發可在特區邊防指定地區出入的身份證明檔案。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為了保障中國公民出入國境的正當權利和權益,促進國際交往而制訂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區邊防通行證
  • 定義:由公安機關簽發可在特區邊防指定地區出入的身份證明檔案
此項通行證的內容有: 申請人姓名、性別、證件號碼(申請人工作證、退離休證、居民身份證等)、單位、現在住址、事由、前往地點、經由地點、有效日期(以上存根欄記載相同)、發證機關、備註、填發人。正面有證號、底面為注意事項。其內容為:
(1)此證只限在邊境管理區內指定地點通行有效;
(2)此證須貼相片或與貼有相片的有效證件同時交驗檢查;
(3)此證隨身攜帶,不得塗改、轉借,遺失應向發證機關報告,有效期滿向發證機關繳銷。
特區邊防通行證必須發證機關蓋印,發證人簽章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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