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物權:規範與學說
- ISBN:9787302240815, 7302240817
- 頁數:486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年2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條形碼:9787302240815
圖書信息,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條形碼: 9787302240815
尺寸: 23.8 x 16.4 x 2.8 cm
重量: 839 g
作者簡介
崔建遠,河北省灤南縣人。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被評為第二屆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獎,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獎,寶鋼教育基金會優秀教師獎,清華大學教書育人獎,清華大學教學質量優秀獎,清華大學:良師益友等榮譽。先後參與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主持的《中華人良共和國契約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的研討工作,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爹件司法解釋草案以及疑難案件的研討工作。其代表性著作有:《契約責任研究》(1992年)、《準物權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2004年)、《論爭中的漁業權》(2006年)、《契約法總論(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賣與土地使用權》、《無權處分辨》、《履行抗辯權探微》、《解除權問題的疑問與釋答》、《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係》等論文。其中,《準物權研究》榮獲了法務部第二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首屆中國優秀法學科研成果二等獎;《論爭中的漁業權》榮獲了法務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一等獎:《土地上的權利群論綱》榮獲了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榮獲了北京市第十一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其主編的《契約法》(2000年)榮獲了法務部第一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二等獎。與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契約法新論·總則》榮獲了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二等獎:參與撰稿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主編)榮獲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著作獎二等獎:參與撰寫的《法治:理念與制度》(高鴻鈞主編)榮獲了北京市第八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
作為負責人的“民法學”被批准為國家精品課程及北京市精品課程,作為負責人的民商法學被評為北京市重點學科,作為負責人的“債法”,被評為北京市及清華大學精品課程。
內容簡介
《物權:規範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解釋論為中心)(上冊)》依據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闡釋了物權及物權法的,概念,介紹了物權法及物權法學的體系,分析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描述了物權法的發展和中國物權法的制定。
上冊特色:貫徹了解釋論,輔之以立法論;修課學生必須掌握的內容精幹,難易適中;渴望深造、開闊視野、反思既有規定及理論的法律人,有“辨析”、“論爭”、“反思”等部分供給素材,啟迪思維。
由此決定,《物權:規範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解釋論為中心)(上冊)》清晰地呈現出物權體系、物權骨架,同時也有血有肉,且儘可能地層現筆者自己的觀點。這個特點在上冊中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反思了物權法的思維方式,物權客體的特定性理論、民事權利分類的理論、傳統相鄰用水排水制度及其理論。《物權:規範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解釋論為中心)(上冊)》揭示了物權的三層意涵,發現了典型物權和準物權之間的演進關係,提出了觀察和界定物,權客體應然的思維模式及方法,明確了德國民法關於”所有權人—占有人關係”的規定及其學說未被中國物權法全盤沿襲的事實,辨析了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的內涵並統理了類型,分析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回歸物權請求權的領域與被編入侵權責任方式的利弊,研討了中國物權法設定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及其特殊性,創設了確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部分的標準並據此予以具體考察,發展了母權一子權理論並將之具體套用於礦業權、取水權和漁業權的設茸之中。
《物權:規範與學說(以中國物權法的解釋論為中心)(上冊)》適於法學研究生學習之用,也為法學理論工作者和實務工作者有益的參考資料。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物權法的概念
一、物權法的界定
二、物權法的性質
第二節 物權法的體系
一、《物權法》為物權法的“大本營”
二、《物權法》的體系
三、債法與物權法的關聯
四、餘論:物權法學的體系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基本原則的概述
二、物權法上的意思自治
三、物權法的社會政治原則
四、物權法的結構原則
五、物權法的效率原則
六、物權法的和諧原則
第四節 物權法的發展
一、物權法發展的概觀
二、所有權的社會化
三、物權的價值化
四、物權類型逐漸增加
五、物權法的國際化
六、物權和債權的相對化
第五節 中國物權法的制定
一、1949年以前的中國物權立法
二、1949年至1956年的中國物權立法
三、1956年至1986年的中國物權立法
四、1986年至2007年的中國物權立法
五、《物權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框架
第二章 物權通論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
一、物權的界定
二、物權的性質
第二節 物權的分類
一、物權法定主義
二、物權的種類
三、物權的分類
第三節 物權的客體
一、一物一權主義
二、物權客體的分類
三、附論:“三階層客體理論”及其評論
第四節 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效力的概述
二、物權的排他效力
三、物權的優先效力
四、物權的追及效力
五、物權請求權
第三章 物權變動
第一節 物權變動的概述
一、物權變動的概念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第二節 物權變動的模式
一、物權變動模式的概述
二、債權意思主義
三、物權形式主義
四、債權形式主義
五、多元混合模式
六、《物權法》等現行法沒有採取物權形式主義的模式
七、立法論:中國民法典制定時不宜採納物權行為理論
第三節 物權變動的公示與公信
一、公示原則
二、公信原則
第四節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一、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概述
二、基於法律行為而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三、非基於法律行為而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五節 動產物權的變動
一、動產物權變動的概述
二、基於法律行為而生的動產物權變動
三、非基於法律行為而生的動產物權變動
第四章 物權保護
第一節 物權保護的概述
第二節 權利推定
一、為動產占有人的利益而為的權利推定
二、與不動產登記簿相聯繫的權利推定
第三節 物權確認請求權
一、物權確認請求權的定性與定位
二、權利人和確認人
三、物權確認請求權的內容
四、物權確認請求權與訴訟成效
第四節 物權請求權
一、物權請求權的概念
二、物權請求權存在的必要性
三、物的返還請求權
四、排除妨害請求權
五、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五章 占有
第一節 占有的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意思
三、占有的本質
四、占有的主體
五、占有與持有
六、占有的功能
第二節 占有的分類
一、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二、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三、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四、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五、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
六、單獨占有與共同占有
七、其他分類
第三節 占有狀態的推定
一、占有狀態推定的概述
二、自主占有的推定
三、善意占有的推定
四、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的推定
五、繼續占有的推定
六、無過失占有的推定
第四節 占有的變更
一、占有狀態變更的概述
二、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
三、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四、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五、直接占有變為間接占有
六、公然占有變為隱秘占有
七、隱秘占有變為公然占有
八、繼續占有變為不繼續占有
第五節 占有的取得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二、間接占有的取得
三、占有繼受取得的效力
第六節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權利的推定
二、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
三、占有回覆關係
四、占有的保護
第七節 占有的消滅
一、直接占有的消滅
二、間接占有的消滅
第六章 所有權總論
第一節 所有權的概念、地位與作用
一、所有權的界定
二、所有權的性質
三、所有權的地位與作用
第二節 所有權的內容
一、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二、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第三節 所有權的限制
一、私法上的限制
二、公法上的限制
第四節 所有權的種類
一、國家所有權
二、集體所有權
三、私人所有權
四、法人所有權
第七章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一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述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界定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
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必要性與必然性
第二節專有權
一、專有權的概念
二、專有權的客體
三、專有部分的範圍
四、專有部分的使用、修繕、管理、維護
第三節共有權
一、共有權的概念
二、共有部分的構成與法律性質
三、共有部分的分類
四、共有部分的具體考察
五、共有權的內容
第四節 共同管理權
一、共同管理權的概念
二、共同管理權的內容
三、共同管理權的落實途徑(Ⅰ)——組織保障: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四、共同管理權的落實途徑(Ⅱ)——委託制度的保障: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第八章 相鄰關係
第一節 相鄰關係的概述
一、相鄰關係的概念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中的相鄰關係的特色
第二節 對不動產所有許可權制的根據
第三節 相鄰關係的類型
一、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
二、相鄰通行關係
三、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管線所形成的相鄰關係
四、通風、採光和日照的相鄰關係
五、不可量物侵入的相鄰關係
六、相鄰不動產損害之避免
第九章 共有
第一節 共有的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二、共有的類型
第二節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及份額的概述
二、按份共有的內部關係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關係
第三節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的類型
三、共同共有的內部關係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關係
五、共同共有的消滅
六、共同共有物的分割
第四節 準共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