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併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物業管理用房
  • 地理標誌:小區
  • 包括:等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
  • 外文名:House for property management
簡介,內容,法律法規,
每個大廈小區都會有配置的,比如說敬循時付淋凝奔尚三國所在物業就有專門的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在實踐中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 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條第1款規定由建設單位所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而不屬於建設陵再踏單位、物業格夜腳服務企業,這一規定使得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疑問得以明確化鞏陵局滲。但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一所有權,而是一種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為某一業主單獨所有而是由全體業主共有。本條第2款是對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確有空餘,如不改變樂榜採用途,實屬資源浪費,則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也可以改變用途。
另《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寒晚罪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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