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已於2002年7月26日經署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於二○○二年十月八日發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方法
- 對象:物品逃稅
- 國家:中國
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9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已於2002年7月26日經署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署 長 牟新生
二○○二年十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對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的計核工作,保障計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辦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的計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走私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國家禁止進境的固體廢物和危險性廢物等不以偷逃稅額作為定罪量刑及認定走私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標準的貨物、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負責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機關,其授權計核稅款的部門(以下簡稱“計核部門”)是負責計核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海關出具的計核結論,經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可以作為辦案的依據和定罪量刑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