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檢查所

物價檢查所是指對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機構。隨著對內搞活、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物價監督檢查任務越來越重,為保證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1983年7月國務院批准在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地區 (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轄區、縣 (市) 設立物價檢查所,作為地方各級政府的物價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機關,行使物價監督和處理違反物價法規和紀律案件的職權。

各級物價檢查所受同級物價部門領導。這是我國正式建立有組織保證的物價監督機構系統的開始。物價檢查所的職權是: (1) 宣傳和監督貫徹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物價法規;(2) 監督執行物價分工管理許可權、國家規定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和工農產品價格、交通運輸價格、物資管理收費標準及其他勞務收費標準;(3) 監督檢查違反價格法規的行為,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4) 指導業務主管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物價檢查工作,交流工作經驗;(5) 組織和指導民眾性的義務物價檢查工作;(6) 協同工商管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和集市貿易價格進行指導和監督;(7) 上級物價檢查所負責指導下級物價檢查所的工作,並協助處理或直接處理重大違法案件;(8) 對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本轄區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分隸屬關係,都有權進行物價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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