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繼承人

父系繼承人,法學通用術語。在伊斯蘭教法中指按父系血緣關係確認取得繼承權者。法定繼承中為第二順序,多為主要繼承人。包括兒子、孫子、父親、祖父、同胞兄弟、異母兄弟、侄子、叔伯父(父系男性親屬)及女兒、孫女、同胞姊妹、異母姊妹(父系女性親屬)等。其中父系男性親屬原為享有排他權的繼承人,其優越地位仍為教法所確認;四類女性親屬兼有雙重身份,在與同一親等的男子(兒子、孫子、同胞兄弟、異母兄弟)同為繼承人時,被有條件地“轉化”為父系親屬,反之以份額繼承人對待。在繼承順序上,原則上優先滿足份額繼承人,在其空缺或分割遺產後留有“余產”時,才準予繼承。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余產”系遺產的大部分,系專門為照顧父系血親而留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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