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爭球
球類運動術語之一,在籃球等球類運動中廣泛運用。
在籃球比賽中,爭球是一種使比賽恢復進行的方法。雙方各一名隊員要試圖爭搶從空中落下的球以嘗試獲得球權。
在
NBA的比賽中,第一節和每一個延長期的開始都要在
中圈爭球。而當雙方的隊員同時觸球都沒爭搶下來並且無法判斷球權時,
裁判也會判罰爭球,這時裁判將選擇中圈和雙方罰球弧圈中最近的一個作為爭球地點。爭球時,雙方各派一名隊員(比賽中爭球時,由雙方
當事人)站至中圈準備,裁判在中圈中心點向上
拋球,球下落時球員即可觸球,球員必須在空中將球打出而不能持球落地。
在籃球規則中,有一項用於代替爭球的措施,稱為球權箭頭,當
裁判判罰爭球後,將根據箭頭方向判定球權。爭球後此箭頭轉向另一方。箭頭的初始方向為開賽
爭球時失敗一方的方向。
1981年在大學聯賽中使用。
國際籃球聯合會在
2003年採納了球權箭頭規則,但是與之前規則不同的是,每個延長期的開始不爭球,並根據箭頭方向判定球權。.
歐洲籃球聯賽從2005-2006賽季採用球權箭頭規則,CBA聯賽從2003-2004賽季開始採用此規則。
爭球規則
爭球發生在雙方球隊各一名球員或數名球員同時用一手或雙手緊緊抱住籃球的時發生,或無論何時,只要有防守隊員觸球並造成進攻隊員帶球倒地的情況,即可判爭球。如果雙方球員均未採用粗野動作,都不能獲得球權時,可判爭球。
如果一名球員躺著或坐在球場地板上
控球,該球員有機會將球傳出,可不判爭球,但出現危險或受傷情況時,裁判員應判爭球。
判爭球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兩方同時持有球,機會均等,短時間任意一方很難取得控球權;
3.出現所有裁判不能判定的情況時,應判為爭球。(不過這種情況很少見了,現在可以藉助錄象判定,但在條件一般的比賽時,還是使用的)。
裁判手勢
兩手舉過頭,蹺起大拇指。
理解規則定義
當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有一手或兩手緊握在球上,以至於不採用粗魯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掌握基本程式
NBA:執行跳球。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於靠近本方球籃的中圈半圓內,一腳靠近中線。並在最高點後,被一名或兩名隊員合法拍擊。
國際籃聯:執行交替擁有(是以擲界外球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一種方法)
熟練判罰手勢
鳴哨停表時雙臂高舉,兩手握拳,拇指向上伸出,然後指向新的進攻方向。
把握好宣判時機
不能過早宣判:在雙方隊員各一名或多名僅僅是用一手或雙手觸及球;
不能過晚宣判:在雙方隊員各一名或多名已緊緊地握著球且動作已經發展到了開始採取粗魯動作;
合理宣判時機:在雙方隊員各一名或多名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並處於相持階段時,才是宣判的最佳時機。
5
處理好身體接觸和侵人犯規的關係
保護合法的身體接觸,提倡合法的身體對抗。不能把爭球中非法的推、拉、打和撞等非法動作,誤認為是合理的身體接觸。
冰球爭球
每一場
冰球比賽,從開始到結束,都要進行多次爭球。它是獲得球權的重要手段,在攻區爭到球後,可直接射門得分,在守區爭得球後,既可減少對球門的威脅,又可立即組織進攻。爭球時,裁判員將球拋在兩方爭球隊員的冰球桿之間的冰面上。爭球隊員面向對方端區站立,彼此相距約一冰球桿遠的距離,桿刃放在冰上,兩腿分立,兩腳距離略比肩寬,集中注意力並對本隊隊員所站位置心中有數,待裁判員一拋球,立即迅速擊拍爭球,撥球給同隊隊員。
曲棍球爭球
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應通過爭球恢複比賽
a. 比賽進行之中必須更換比賽用球;
b. 雙方同時犯規;
c. 在沒有犯規的情況下,因受傷或其它原因而暫停比賽。
爭球方法
a. 由裁判員決定爭球地點,但爭球地點不得位於距端線14.63米的區域內;
b. 雙方各出一名隊員爭球,兩人身體右側對著本方的端線,面對面站立;
c. 球置於兩人之間的地面上;
d.兩人先用球棍輕敲球右側的地面,然後在球的上方用球棍的正面輕敲對方的球棍。交替進行三次後,經其中任何一人觸球,即進入比賽狀態;
e. 在球未被觸到之前,其他隊員應離球5米以外。
判斷和處理
所謂爭球,即在
比賽中,雙方球隊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被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並權時,才宣判為爭球。因此,宣判爭球,不屬於違例它是裁判員處理比賽的手段或恢複比賽的一種方法。
裁判員要想準確和及時的宣判爭球,必須注意和做到以下幾點:
(一)不得過快地宣判爭球,否則會中斷比賽的連續性,會不公平地剝奪隊員已經得到的或者將要得到的球權,會直接影響籃球運動的對抗性、競爭性。
(二)掌握好宣判爭球的嗚哨時機裁判員把握住宣判爭球的鳴哨時機,是判準爭球的關鍵。在過去的臨場實踐中,有的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握著球,還沒有形成爭奪球時,就鳴哨宣判為爭球;有的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握著球剛形成爭奪球,甚至有時球已被某一隊員
控制時則鳴哨宣判為爭球;還有的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握著球,爭奪球已經發展到採用粗野動作後,才鳴哨宣判爭球,上述這些,都是沒有掌握好宣判爭球的嗚哨時間。那么,每當遇到雙方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握著球時在什麼時候鳴哨宣判爭球辦?應該在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握著球,開始爭奪球並處在相持之中,到雙方隊員將要採取但還沒有採取租野動作以企圖獲得球時,此刻才是鳴哨宣判為爭球的時間。若不在這個時間範圍鳴哨,或者超過這個時間再鳴哨,都不能做到準確的宣判爭球。
(三)宣判爭球時要做到:保護合理的身體接觸,提倡身體對抗。因為爭球是雙方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你爭我奪,不可避免的要發生身體接觸。既不得把爭球中的正常身體接觸判為侵人犯規,也不得把爭球中非法的推、拉、打、撞的附加動作,誤認為是合理的身體
接觸。
(四)在比賽中,一旦有的裁判員由於過分緊張,嗚哨宣判爭球後,發現爭球的是兩名同隊的隊員時,這是裁判員判斷的失誤。在這種情況下,處理的方法是:,仍由該隊在就近的
界線外
擲界外球繼續比賽。30秒鐘的計算是由於裁判員的
失誤而重新開始計算。
另外,臨場裁判員要克服用過快宣判爭球的方法來避免隊員
犯規。
規則引爭議
根據原來的規則,當球從高處落至球網上空時,雙方前排隊員同時起跳攔網,由於兩邊用力均等,球在網上停留時間過長,裁判員會判雙方持球犯規,比賽重新開始。但在在10月底進行的國際排聯全體大會上,已經通過決議取消了這條規則,改成了“當雙方球員在網上同時觸球,造成球在網上停留時間過長,比賽繼續”。不過,在隨後進行的女排世錦賽當中,人們仍然能夠頻繁看到裁判員判定雙方“爭球”的場面。對此,國際排聯的新聞官保羅·奧尼爾對新華社記者解釋說,這是由於國際排聯全體大會作出的決定要延後執行造成的。
奧尼爾說:“國際排聯在大會上作出了修改這條規則的決定,但是新的規則至少要三個月之後才能在國際比賽中正式執行。因此,這條規則至少要等到2007年才會實行。”“由於新規則出台後,很多相關的方面要進行修改,而且還要與各個成員協會進行溝通。這個過程需要至少三個月的時間,因此我們在世錦賽上看到
裁判們仍然沿用的是舊的規則,”奧尼爾說。
爭球瞬間
2006年2月17日,CBA第33輪,吉林
東北虎主場對陣
八一雙鹿,比賽異常激烈,
李楠和
羅德為爭球一起倒在地上,而
八一隊的
陳可上來拉住羅德的腳,並踩了羅德一腳,此事讓羅德大為惱火,雙方引起爭執,
球迷也對此不滿,向場內拋擲瓜子。
圖1台北時間2007年11月23日上午,剛剛榮獲上周東部最佳的
小皇帝率領
騎士坐鎮主場迎戰
凱爾特人。圖2為比賽精彩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