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於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1)納入徵稅範圍的營業賬簿,不按賬簿人是否屬於經濟組織(工商企業單位、工商業戶)來劃定範圍,而是按賬簿的經濟用途來確定征免界限。
3)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定的賬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定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5)對會計核算採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6)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7)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的數額計稅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8)兼併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對併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接收單位對併入的資金可不再貼花。
9)企業發生分立、合併和聯營等變更後,凡按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賬簿,應於啟用時,按規定貼花;凡不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其原有資金賬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