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5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2003年9月25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03年9月25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5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無錫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按照《無錫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執行。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6日市政府發布施行的《無錫市實施辦法》同時廢止。無錫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
江蘇省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辦法在2012.05.19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2022年1月,江蘇省政府對1985-2019年公布實施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江蘇省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辦法予以廢止,並於3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的條例,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5月11日...
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2月3日蘇政發〔1989〕117號)一、為加強我省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特制訂本暫行規定。二、本規定適用於離開戶籍所在地,在異地從業、生活的已婚育齡人口。三、流動...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明確各業務機構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責。流動人口較多的地方應根據需要,設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機構,...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釋義》是2009年中國人口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內容簡介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
市教育局、市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制訂的《關於無錫市區進城務工就業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
《蘇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已於2011年8月10日經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長 閻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生育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
第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必須遵守國家現行的計畫生育規定和本條例,接受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落實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嚴禁計畫外生育。第五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統一協調,...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跨區、縣以上行政區域流動,在本市居住時間三十日以上的育齡人口。第三條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戶籍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