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無錫市捷運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0]110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捷運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檔案內容
無錫市捷運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無錫市捷運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籌集成效和使用效益,結合本市捷運交通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錫市捷運交通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捷運專項資金),是指為推進我市捷運交通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保證捷運交通項目的資金需求,設立的專項用於我市捷運交通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捷運專項資金在籌集和使用中應體現以下基本原則:
(一)高度集中,統籌安排。科學合理確定捷運專項資金籌集範圍,加快資金籌集的市場化運作,保障捷運專項資金籌集規模。充分論證捷運專項資金支出需求,根據工程進度合理安排資金支付,確保資金收支平衡。
(二)確保流量,防範風險。捷運專項資金規模與捷運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需求相匹配,滿足資本金和貸款還本付息需要,有效控制和防範風險,確保建設期間工程進度。
(三)規範管理,提高效率。捷運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不得擠占和挪用。切實加強捷運專項資金核算,不斷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對捷運專項資金實施監管,確保資金安全、規範、高效使用。
第四條 捷運專項資金的來源構成:
(一)市本級和區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每年形成的新增財力15%部分納入捷運專項資金;
(二)市區1654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土地,均需按照《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層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錫政辦發[2007]229號,以下簡稱錫政辦發[2007]229號檔案)要求,由市級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的土地出讓收入必須全額納入市級“匯繳結算專戶”,土地淨收益按一定比例集中,其中:
1.對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區範圍以內的土地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對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範圍內凡是執行返還土地出讓淨收益政策的出讓土地,在返還區級土地出讓淨收益中集中50%作為捷運專項資金來源;其他出讓土地仍按《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省財政調整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錫委發[2008]90號,以下簡稱錫委發[2008]90號檔案)執行。
2.對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區範圍以外的出讓地塊,市集中區級地塊出讓總價的15%作為捷運專項資金來源。涉及新區的空港產業園、(太湖)國際科技園、中國吳文化博覽園、錫山區的錫東新城商務功能區、惠山區的惠山經濟開發區、(藕塘)職教園以及濱湖區的華莊鎮、胡埭鎮、南泉鎮等區域暫按錫委發[2008]90號檔案執行。
2010年起所有到賬的土地出讓金核算均按以上政策執行。
(三)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強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強化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錫政發[2007]389號,以下簡稱錫政發[2007]389號檔案)精神,對捷運引導區範圍內(即車站周邊800米)的土地收益專項用於捷運建設;
(四)承擔捷運建設的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及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市級有關建設規費返還;
(五)國家、部、省補助的專項撥款;
(六)其他可用於捷運建設發展的資金。
第五條 捷運專項資金的籌措方式: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捷運專項資金,市級部分由市財政列入預算並劃入捷運專項資金專戶;區級部分由市財政在季度結算中扣繳並劃入捷運專項資金專戶;
(二)對市區1654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出讓土地,由市級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並按照錫政辦發[2007]229號檔案要求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市級“匯繳結算專戶”;對各區應集中的捷運專項資金部分,由市財政集中後,每季度繳入捷運專項資金專戶;
(三)對捷運引導區範圍內(即車站周邊800米)尚未出讓的土地,待其出讓時將收益按收入到賬進度繳入捷運專項資金專戶;在錫政發[2007]389號檔案出台後已出讓的土地,且土地收益未用於捷運建設的,由市軌道辦協調相關主體將等值土地的出讓收益按收入到賬進度繳入捷運專項資金專戶;
(四)捷運公司及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市級相關建設規費繳入市財政專戶後,由市
財政局劃轉捷運專項資金專戶,作為政府對捷運項目的投入;
(五)國家、部、省專項撥款統一划入捷運專項資金專戶;
(六)其他可用於捷運建設發展的資金,由相關單位繳入捷運專項資金專戶,用於捷運項目建設。
第六條 捷運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捷運項目資本金投入;
(二)捷運項目建設支出;
(三)捷運項目貸款還本付息;
(四)其它用途。
第七條 捷運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確定下一年度投資計畫及資金需求,經市軌道辦初審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按進度將資金通過市軌道辦撥付至捷運公司。
第八條 市財政局設立“捷運交通發展專項資金”專戶,負責對捷運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捷運公司應當完善捷運項目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市審計部門對捷運項目實施情況、資金明細等進行跟蹤審計,對檢查出的問題,書面通知捷運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條 江陰、宜興應根據捷運交通發展要求承擔本轄區範圍內的捷運建設資金,並圍繞建設資金的來源、籌措、使用及監督等方面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