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推進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保證軌道交通項目的資金需求,特建立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軌道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錫政辦發213號
- 發布時間:二○○九年七月六日
- 適用地區:無錫市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13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錫政辦發213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具體內容
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保證軌道交通項目的資金需求,特建立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軌道專項資金)。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軌道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軌道專項資金在籌集和使用中應體現以下基本原則: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
通過軌道專項資金的建立,將可用於軌道建設的各類資金集中管理,利用融資的槓桿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項目資金多元化、市場化運作。
(二)適度負債,控制風險
(二)適度負債,控制風險
軌道專項資金規模與軌道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需求相匹配,科學、適度負債,有效控制和防範風險,建設期間確保工程進度,運營期間確保債務足額償還。
(三)規範管理,確保全全
(三)規範管理,確保全全
軌道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不分來源和性質,均執行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
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發生規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來源
第三條 軌道專項資金的來源構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軌道建設專項資金;
(二)各區應承擔的軌道建設資金部分;
(三)土地出讓收益可用於軌道建設部分;
(四)軌道公司及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市級有關建設規費返還;
(五)國家、部、省補助的專項撥款;
(六)其他可用於軌道建設發展的資金。
第三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籌措方式
第四條 軌道專項資金的籌措方式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軌道建設專項資金,每年由市財政局列入下一年度的預算,經報相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各區應承擔的軌道建設資金部分,根據工程進度及還本付息要求,定期上繳至軌道專項資金專戶;
(三)土地出讓收益可用於軌道建設部分,由市財政局從財政專戶中劃入軌道專項資金專戶;
(四)軌道公司及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市級相關建設規費繳入市財政專戶後,由市財政局返還軌道專項資金專戶,作為政府對軌道項目的投入;
(五)國家、部、省專項撥款統一划入軌道專項資金專戶;
(六)其他可用於軌道建設發展的資金,由相關單位繳入軌道專項資金專戶,用於軌道項目建設。
第四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軌道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軌道項目資本金投入;
(二)軌道項目建設支出;
(三)軌道項目貸款還本付息。
第六條 軌道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確定下一年度投資計畫及資金需求,經軌道辦初審後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來源
第三條 軌道專項資金的來源構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軌道建設專項資金;
(二)各區應承擔的軌道建設資金部分;
(三)土地出讓收益可用於軌道建設部分;
(四)軌道公司及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市級有關建設規費返還;
(五)國家、部、省補助的專項撥款;
(六)其他可用於軌道建設發展的資金。
第三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籌措方式
第四條 軌道專項資金的籌措方式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軌道建設專項資金,每年由市財政局列入下一年度的預算,經報相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各區應承擔的軌道建設資金部分,根據工程進度及還本付息要求,定期上繳至軌道專項資金專戶;
(三)土地出讓收益可用於軌道建設部分,由市財政局從財政專戶中劃入軌道專項資金專戶;
(四)軌道公司及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市級相關建設規費繳入市財政專戶後,由市財政局返還軌道專項資金專戶,作為政府對軌道項目的投入;
(五)國家、部、省專項撥款統一划入軌道專項資金專戶;
(六)其他可用於軌道建設發展的資金,由相關單位繳入軌道專項資金專戶,用於軌道項目建設。
第四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軌道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軌道項目資本金投入;
(二)軌道項目建設支出;
(三)軌道項目貸款還本付息。
第六條 軌道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確定下一年度投資計畫及資金需求,經軌道辦初審後報送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審核後,按進度將資金通過軌道辦撥付至軌道公司。
第五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 市財政局設立“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專戶,負責對軌道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軌道公司應當完善軌道項目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軌道專項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 市財政局設立“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專戶,負責對軌道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軌道公司應當完善軌道項目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市審計部門對軌道項目實施情況、資金明細等進行跟蹤審計,對檢查出的問題,書面通知軌道公司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