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環境法律責任

無過失環境法律責任主要是設備責任,又稱“物責”。限於賠償損失和排除妨害兩種民事責任。內容是:儘管行為人或設備權(所有、占用、控制)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但其行為或設備因自然外力的影響(如雷擊設備致污染物外泄)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時,行為人或設備權人仍應依法承擔非以“過錯”為要件的某些民事責任。由於環境行為、環境污染與破壞過程的複雜、多樣性,無過失(錯)責任原則在環境法制中運用十分廣泛。

無犯意行為不為罪,犯罪意圖是行為構成犯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即行為人在實施某種作為和不作為時,必須懷有犯罪的意圖,才能構成犯罪。刑法的一個基本原理。常見於英美刑法和刑法學中。英國的早期刑法,不要求有犯意,行為人必須對其行為負絕對責任,到13世紀,開始對重罪要求有犯意。到17世紀後期,英國刑法確立構成犯罪必須有犯意,無犯意的行為不為罪。在目前的英美刑法中,“無犯意的行為不為罪”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犯罪,但就具體的犯罪行為來講,要求並不一致。一般地說,自然犯特別是重大罪行,要求必須有犯意;法定犯不要求有犯意,而實行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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