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要條件

非必要條件,“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非必要條件”的簡稱。是指與必要條件相對應。一般來說,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四項矣件:(1)主觀上的過錯(故意與過失);(2)違法行為;(3)危害後果;(4)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就是主體之主觀過錯性、行為之違法性、結果之客觀實在性和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聯性。但是,環境問題之複雜性決定了這四項條件在一些環境案件中主要是涉及民事賠償時,並不要求全部具備,即具有或缺性。

具體有三項條件屬於可或缺的即非必要的:(1)過錯性是非必要的。根據無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承擔環境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賠償、排除妨害責任並不要求以其主觀故意或過失為條件;(2)違法性是非必要的。實踐中,一些行為人的環境行為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卻也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環境危害後果如污染損害,這種損害一般也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3)危害後果是非必要的。某些環境行為並未造成客觀、實在的危害後果,但為了懲前毖後之需要(環境刑法或公害罪法稱之為懲治危險犯),行為人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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