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發行無表決權股票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①為防止外國投資者或外國公司成為本國公司的大股東後,利用表決權操縱或控制整個公司,以避免本國股東和公司利益受損。②為使股東大會的各項議案能順利通過表決。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股東階層也分化為控股股東和一般小股東兩類。一般股東因時間、持股數量小等因素,對行使表決權、參與經營管理的興趣越來越淡漠。他們注重的主要是股息收益。公司即使給予這些股東表決權,他們也往往由於不願耽誤時間、或自覺持股量小沒有影響力而不出席股東大會,放棄表決權。這就會造成出席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不足和因同意與否的表決權達不到規定的數量而使各項議案難以順利通過表決程式。據此,公司發行無表決權股票既適應了一般小股東的現實,又可以避免上述現象發生,還能簡化公司的工作程式,如減少召集股東大會發放通知,公告的工作量等。考慮到無表決權股票的特殊性質,為了防止大部分股票成為無表決權股票,造成少數股東控制公司、壓制大多數股東的結果,各國公司法一般都對無表決權股票的發行量作出法律限制。例如日本的商法規定: 無表決權股票的發行數不得超過股票發行總數的1/4。同時還規定,在出現損害無表決權股股東利益的情況下,他們應享有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