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有期徒刑執行

無期、有期徒刑執行是由法院依法將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交付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由交付執行的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看守所,由看守所將罪犯轉送主管機關指定的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拘役也可在拘役所或看守所執行。

交付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刑滿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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