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已羈押的刑事被告人在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時可否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12.19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已羈押的刑事被告人在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時可否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12.19
- 實施時間:1991.12.19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人民法院對已羈押的刑事被告人,在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時,可否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認為:對於已被羈押的刑事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判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確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87)高檢會(三)字第4號檔案的規定,由看守所提出意見,經主管看守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批准,決定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