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犯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減為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於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應及時予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