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於1988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服刑中的罪犯減刑假釋的幾點注意事項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2.28
  • 實施時間:1988.02.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將人民法院辦理服刑中罪犯減刑、假釋應注意的幾點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正在服刑的罪犯減刑、假釋,是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法院都應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特別是高級人民法院除做好對死緩犯的減刑和對無期徒刑犯的減刑、假釋外,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工作的監督,以保證和提高辦案質量。這對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促進犯罪分子的改造,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辦理減刑、假釋時,對勞改等部門提出的材料和意見,要認真審查核實。在辦理減刑時,要認真核實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事實;辦理假釋時,除核實在押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事實外,還要認真研究並確認其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經查證核實,對具有法定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減刑、假釋;對不具有法定條件的,決不能減刑、假釋。
三、對影響較大的反革命案件骨幹分子(包括林、江反革命集團的骨幹分子)、犯罪集團的首犯和主犯、累犯和慣犯的減刑、假釋,要特別慎重。除調查核實法定條件外,還應考慮其所犯罪行和處刑情況,並將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人民法院。
四、請接到通知後,對近兩年來人民法院辦理林、江反革命集團骨幹分子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政治性案件的骨幹分子減刑、假釋的情況,逐案進行一次檢查,並把檢查的結果和意見於6月底前報我院刑二庭。
五、如有法院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依法不該減刑、假釋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一經查明,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知,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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