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在1960.02.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60.02.18
  • 實施時間:1960.02.18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9〕法一字第117號請示收悉。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其刑期從何日起算問題,本院在1959年10月13日法研字第25號對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中已經解決。即減刑後的新刑期應從減刑確定之日起算,減刑以前的關押日期不予折抵。
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直接減為有期徒刑,其刑期從何日起算,也應根據上述批覆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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