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NY 5031-2001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01年9月3日發布,並於20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本標準起草單位:農業部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燕博、張衍海、曲志娜、朱士盛、成小虎、鄭增忍、郭福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範圍,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疫病預防,衛生要求,疫病預防措施,疫病監測,控制和撲滅,記錄,
《NY 5031-2001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01年9月3日發布,並於20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本標準起草單位:農業部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燕博、張衍海、曲志娜、朱士盛、成小虎、鄭增忍、郭福生。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無公害食品的養豬場在疫病預防、監測、控制和撲滅方面的衛生防疫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無公害食品養豬場的衛生防疫。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T 16569 畜禽產品消毒規範
GB/T 17823- 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獸醫防疫工作規程
NY/T 388 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
NY 5027 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 5030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NY 5032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NY/T 5033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管理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動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動物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病原體 pathogen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體,包括寄生蟲和致病微生物。
動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疫病預防

衛生要求

1養豬場建設的防疫要求
1.1環境質量
養豬場的污水、污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防止污染環境。 環境衛生質量應達到NY/T 388 規定的要求。
1.2選址
養豬場應距離交通要道、公共場所、居民區、城鎮、學校1000 m以上;遠離醫院、畜產品加工廠、垃圾及污水處理場2000 m以上。周圍應有圍牆或其他有效屏障。
1.3建築布局
1.3.1養豬場應嚴格執行生產區與生活區、行政區相隔離的原則。人員、動物和物資運轉應採取單一流向,進料和出糞道嚴格分開,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傳播。
1.3.2根據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獸醫室、隔離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間等,應距離豬舍的下風50m以上。
2養豬場設施設備
2.1豬場大門人口處要設定寬與大門相同,長等於進場大型機動車車輪一周半長的水泥結構消毒池。
生產區門口設有更衣換鞋、消毒室或淋浴室。豬舍人口處要設定長1m的消毒池,或設定消毒盆以供進入人員消毒。
2.2養豬場應備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設施,防止疫病傳播,並對養豬場及相應設施如車輛等進行定期清洗消毒。
2.3養豬場應配備對害蟲和齧齒動物等的生物防護設施。
3飼養管理要求和衛生制度
3.1對飼養管理、飼料、飲水和獸藥的要求
3.1.1飼養管理 飼養管理按NY/T 5033執行。養豬場內嚴禁飼養禽、犬、貓及其他動物;養豬場食堂不得外購生鮮豬肉及副產品。
3.1.2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飼料使用按NY 5032執行。
3.1.3生產和生活用水:養豬場生產和生活用水應符合NY 5027的規定。
3.1.4獸藥使用:獸藥使用按 NY 5030執行。
3.2衛生制度
3.2.1對人員的要求
3.2.1.1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3.2.1.2生產人員進人生產區時應淋浴消毒,更換衣鞋。工作服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
3.2.1.3豬場獸醫人員不準對外診療動物疾病;豬場配種人員不準對外開展豬的配種工作。
3.2.1.4非生產人員一般不允許進人生產區。特殊情況下,非生產人員需經琳浴消毒,更換防護服後方可人場,並遵守場內的一切防疫制度。
3.2.2環境消毒
定期對豬舍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消毒;消毒程式和消毒藥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規定執行。
3.2.3引進豬只
堅持自養自繁的原則;必須引進豬只時,在引進前應調查產地是否為非疫區,並有產地檢疫證明;豬只在裝運及運輸過程中沒有接觸過其他偶蹄動物,運輸車輛應做過徹底清洗消毒;豬只引入後至少隔離飼養30天,在此期間進行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者方可合群飼養。

疫病預防措施

養豬場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工作,並注意選擇適宜的疫苗、免疫程式和免疫方法。
2寄生蟲控制
2.1藥物選擇
驅蟲藥物的使用按本標準4.1.3.1.4規定執行。
2.2驅蟲程式
驅蟲程式按GB/T 17823- 1999的4. 2 條規定執行。

疫病監測

1養豬場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疫病監測方案。
2養豬場常規監測疫病的種類至少應包括: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偽狂犬病乙型腦炎、豬丹毒、布魯氏菌病、結核病、豬囊尾勤病、旋毛蟲病弓形蟲病
除上述疫病外,還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進行監測。
3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動物疫病監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必要的疫病監督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控制和撲滅

養豬場發生疫病或懷疑發生疫病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時採取以下措施:
1駐場獸醫應及時進行診斷,並儘快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2確診發生口蹄疫、豬水泡病時,養豬場應配合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對豬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發生豬瘟、偽狂犬病、結核病、布魯氏菌病、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等疫病時,應對豬群實施清群和淨化措施;全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豬的屍體按 GB 16548 進行無害化處理,消毒按GB/T 16569進行。

記錄

每群生豬都應有相關的資料記錄,其內容包括:豬只來源,飼料消耗情況,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其結果,用藥及免疫接種情況,豬只發運目的地。所有記錄應在清群後保存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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