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

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NY/T 473-2001)》,本標準由農業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提出並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農業部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內蒙古烏蘭察,盟獸醫衛生獸藥監察所、內蒙古興發集團。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向前、黃保續、李其平、王志亮、王文彬、田守智、方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食品:動物衛生準則
  • 外文名:Green Food-Animal Health Guidelines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出版日期:2002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4155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定義,動物衛生準則,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物源綠色食品的動物衛生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A級綠色食品動物的飼養、屠宰及其產品的加工、貯藏和運輸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使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2、A綠色食品
3、動物
指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活的哺乳動物和禽類,在有特別規定時也包括蠶、蜂和水產類等其他動物。
4、動物產品
來源於動物可供人食用的肉類、肉製品、胴體分割體、臟器、油脂、奶、奶製品、蛋、蛋製品、血、血製品、頭、蹄、骨、皮、動物水產品等。
指動物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體,包括寄生蟲和致病性微生物。
7、動物食品衛生
為確保人或動物對產品消費的安全、健康和衛生在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這些產品中必須的條件和措施。
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9、畜群
指同一飼養場的動物;或者雖不在同一個場,但可以在不採取衛生措施的條件下相互流動的動物群體。
10、禽群
飼養在同一飼養場或由固體物分隔並具有單獨通風系統的部分的一組禽類。對於散養的禽類,則指共同出入一個或多個禽舍的一個群體,即同一建築物中所有的禽只。
指由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獸醫,行使動物防疫監督或公共衛生監督,並在適當條件下簽發動物衛生證書。

動物衛生準則

1、動物產地的衛生條件
(1)產地環境質量必須符合NY/T391的要求。
(2)豬、禽飼養場所必須符合相關附錄的衛生要求,牛、羊、免等動物的飼養場所的選址、設施設備和飼養管理條件可參照養豬衛生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疫病監測和控制方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3)必須按規定實施動物計畫免疫和消毒,並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製品及消毒劑。
(4)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的要求。
(5)獸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6)畜群、禽群不得有附錄C所列疫病。
(7)動物離開飼養地前,必須按GB/T16549的要求實施產地檢疫。
2、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1)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2)動物屠宰廠的獸醫衛生管理必須按照相關附錄的要求實施。
(3)動物產品必須符合GB2707或GB2708或GB2710標準,並不應檢出以下病原體:大腸桿菌0157、李氏桿菌、布氏桿菌、肉毒梭菌、炭疽桿菌、囊蟲、結核分支桿菌、旋毛蟲。
(4)動物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量必須符合NY/T393和《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5)動物產品重金屬殘留量應符合GB15199、GB15200、GB15201、GB2762、GB4810、GB14935和GB13106要求實行。
(6)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按照GB16548的要求進行處理。
3、貯藏衛生條件
(1)動物屠宰後的預冷、冷凍、冷藏必須符合相關附錄的要求。
(2)動物產品貯藏場所必須符合相關附錄的要求。
4、運輸衛生條件
1、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工具在運輸前後必須實施消毒。
2、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具有檢疫證明,運輸工具必須具有消毒證明。
3、動物鮮肉的運輸必須符合附錄D5和附錄E1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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