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式

為全面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規範和推進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了《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式》。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式
第一條為規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保證產地認定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以下簡稱產地認定)工作。
第三條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範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畫;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範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www.agri.gov.cn)下載獲取。
第四條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參加的檢查組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產地環境進行抽樣檢驗。
第八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請人。
第九條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並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式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在本程式發布之日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認定並頒發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符合本程式規定的,可以換髮《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程式可以制定本轄區內具體的實施程式。
第十六條本程式由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程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