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及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監督實施和完善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協調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五)參與擬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許可權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
(七)承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責任,依法保護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合法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和睦和諧;加強創新清真寺和宗教活動的教育管理服務,監督、檢查、指導清真寺和宗教活動教育管理服務管委會的工作。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指導鄉(鎮)、片區管委會民族宗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鄉(鎮)、片區管委會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界依法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負責朝覲的管理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 2名。
直屬單位
烏魯木齊縣伊斯蘭教協會。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