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在2014.11.03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11.03
  • 實施時間:2014.12.05
《烏魯木齊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0月31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3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活動(軍事測繪除外)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財政、質量技術監督、保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基礎測繪以及測量標誌的維護、普查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採用經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並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依法備案後組織實施。
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的,應當徵求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開展應急保障演練,提高防災、減災和救災保障能力。
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應急保障組織體系,應急裝備和器材配備,應急回響,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等應急保障措施。
第九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複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編制;
(五)本級財政負擔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六)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第十條 本市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應當每5年維護、更新一次;1:1000和1:5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共享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生產的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及時更新,並在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平台上發布。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投資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台或與其相銜接,實現資源共享。
建立其他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基礎地理信息為依託,組織開展轄區內地理國情普查和監測工作,為政府決策、國土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城鄉規劃建設等提供地理國情綜合服務。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並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攬測繪項目。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製作的測繪作業證件。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應當在項目開始前7日內,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交驗國家、自治區有關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測繪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測繪資質等級;
(二)業務範圍;
(三)測繪成果質量情況;
(四)測繪人員執業資格情況;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測繪單位。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匯交程式和方式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其他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目錄。
第二十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並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套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二條 從事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和保管的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現代技術的套用,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等部門對涉密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第二十四條 測繪成果的保管單位和所有權人應當依法將測繪成果向社會公開和提供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成果,應當向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提供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檔案,定期開展測量標誌巡查、普查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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