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在2013.10.15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0.15
  • 實施時間:2013.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規範,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四章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使用,第六章 測量標誌,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以下稱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指導。
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民政、價格、公安、國家安全、新聞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礎測繪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的科技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地理信息的技術水平。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規範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採用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家測繪系統或者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的南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
基礎測繪應當採用南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吳淞高程基準。
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和國家、省、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
基礎測繪應當執行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測繪技術規範。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監督管理。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市基礎測繪相對獨立坐標系統與國家其他坐標系統之間的轉換關係,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基礎測繪成果的坐標轉換技術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本系統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負責本部門測繪成果的坐標轉化工作。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測量技術規範進行,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鋪設各類地下管線、建設各類工程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管線測量、竣工測量。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工程測量工作予以指導和管理。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屬於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其成果歸本級政府所有。
未經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複測與維護;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三)市級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市級公共區域內地下管線空間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補測;
(五)市級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間框架數據的建設與維護;
(六)市級地理國情監測;
(七)市級基礎地理底圖與行政區域圖的編制;
(八)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三條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和複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區公共區域內地下管線空間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補測;
(四)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間框架數據的建設和維護;
(五)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底圖和行政區域圖的編制;
(六)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
(七)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應當徵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或者實時更新: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每5年複測改造一次;
(二)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圖實時更新,數據現勢性不超過6個月;
(三)1∶2000比例尺地形圖每3年更新一次。
第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庫。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開展地下管線的普查、整理和數據維護,保證地下管線資料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和有關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共享和交換機制。
第十七條 敷設、更新地下管線以及建設城市道路、橋樑、捷運、碼頭、河道、公路、人防等重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覆土前的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承擔管線竣工測量的單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各類廢棄或者局部棄用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和報廢資料,及時更新地下管線資料庫。
第十八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標準和規範,建立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平台,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
區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平台應當採用市級平台的技術規範進行建設,與市級平台互聯互通。
第十九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機制。測繪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政府部門建設基於地理位置的公益性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需要構建空間數據套用平台的,應當以本級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平台為基礎平台。
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利用政府資源產生的地理信息,應當與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交換和共享。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以基礎地理信息為依託,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國情普查和監測工作,為政府決策、國土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城鄉規劃建設等提供地理國情綜合服務。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發展和改革、統計等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提供有關信息。

第四章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

第二十一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省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的信用評價體系,作為測繪項目發包、指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在外地註冊的測繪單位承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按規定到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應當在項目開始前七日內,向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交驗國家、省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時,應當書面徵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已形成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從事測繪業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和出租測繪資質證書;
(二)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四)允許其他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五)轉包、違法分包測繪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出版、展示、登載或者公開銷售本市市域地圖,應當按規定報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地圖審圖號。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域地圖的初審工作。送審地圖為專題地圖的,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提出初審意見;送審地圖為區域地圖的,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提出初審意見。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測繪成果產權歸政府所有,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相關行業管理單位的測繪成果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保管,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使用。
承擔基礎測繪或者政府投資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不得擅自將成果用於其他經營性服務。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無償匯交。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其他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目錄,使用政府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各類建設工程的竣工測量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
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
第三十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的統一監督管理。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份前將上一年度測繪成果匯交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財政部門結算審查時,應當查驗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憑證。
第三十二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生產、使用和保管的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存儲、使用、傳遞涉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和網路,必須遵守涉密管理的規定。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等部門對涉密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專業測繪管理部門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依法組織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測繪單位不得拒絕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三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政府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部門和公益性單位需要使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經批准使用的,成果提供單位應當和使用單位簽訂保密協定。因同一項目建設需要,使用單位向第三方再次提供該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與第三方簽訂保密協定。項目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監督第三方銷毀成果數據,並報審批部門。
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審批手續。

第六章 測量標誌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加強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做好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日常看管實行保管員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和保管費用。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和覆蓋測量標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無法避開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測量標誌的遷建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測繪單位在測繪活動中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應當向標誌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繳納測繪基礎設施維護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利用已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造成重複建設的,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