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蘭察布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09〕54號)精神,設立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管理的承辦政府法制工作事項的部門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位置:烏蘭察布市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務:承辦政府法制工作事項
一、職責調整,二、主要職責,三、內設機構,(一)秘書科,(二)行政複議科,(三)行政執法監督科,(四)規範性檔案審查監督科,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五、附則,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統籌規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擬訂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二)增加承擔全市依法行政方案的擬定及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擬定考核標準工作。
(三)增加擬定依法行政考核標準,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行政執法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四)增加推進全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會
(五)增加對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向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
(六)增加草擬、修改、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法律事務檔案;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的有關法律事務。
(七)增加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諮詢;為市人民政府處理突發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八)增加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交流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統籌規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擬訂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二)承擔全市依法行政方案的擬定及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擬定考核標準工作。參與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監督、服務工作,推進政府法制建設。
(三)承擔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全市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擬定依法行政考核標準,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行政執法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六)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依法監督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和市直部門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協調部門之間和下級政府之間行政執法爭議。
(七)推進全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實施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八)對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擬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及進行前置法律審核;對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向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辦理下級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對報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檔案從法律的角度審查把關。
(九)承辦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改、廢止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指導全市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承辦自治區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十)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諮詢;為市人民政府處理突發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十一)草擬、修改、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法律事務檔案;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的有關法律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政府法制宣傳、法制培訓工作;提供政府法制信息、法律諮詢服務;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內設 4個職能科室。

(一)秘書科

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政府法制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各科室之間的業務協調;負責全市依法行政法案的擬定及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提出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二)行政複議科

擬定貫徹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辦法、措施;承辦以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引起行政訴訟的應訴、賠償事宜;檢查指導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統計工作。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的民事、經濟爭議及行政訴訟;為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三)行政執法監督科

擬定並推行全市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制度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管理;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承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負責推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並檢查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執法機關的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

(四)規範性檔案審查監督科

草擬規範性檔案的制發、審查監督制度;對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擬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法律審核;承擔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法律論證工作;草擬、修改、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契約、協定、和其他法律事務檔案;承擔對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上報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申請;負責全市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政府法制調查研究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準處級行政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處級),副主任1名(正科級),科級領導職數5正2副(含1名副主任)。

五、附則

本規定由烏蘭察布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烏蘭察布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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