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7月24日。2003年12月1日,經國務院批准,烏蘭察布盟撤盟建市,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改為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 地理位置:察哈爾西街民政局對面
- 現任領導:巴根那
機構介紹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報刊發行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計畫、檔案管理、兩庭建設等工作。
(二)政治部
負責並指導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編制部門管理全市法官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福利等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全市法院法官等級、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晉升審核呈報工作;協助上級法院做好初任法官資格的司法考試工作;協同市委組織部和各旗縣市委做好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幹部隊伍建設。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科、法官管理科、教育培訓科。
(三)立案庭
依法受理由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登記工作;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工作;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定;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負責對全院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跟蹤督辦工作;確定案件的排期開庭和法律文書送達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接待處理涉訴信訪工作,接待當事人的來訪、信訪和法律諮詢;審查當事人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申請再審和申訴。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外國人犯罪等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審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依法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抗訴的第二審相關的刑事案件及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類刑事案件;按照職責範圍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和少年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審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依法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抗訴的第二審相關刑事犯罪案件及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按照職責範圍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一、二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及特殊侵權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一、二審婚姻家庭案件、繼承案件以及與身份權有關的其他民事案件;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房地產案件(含建築承包案件)、相鄰關係糾紛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票據、個人合夥、破產等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土地草牧場承包案件、財產權屬糾紛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及其他三個民事審判庭管轄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受理不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國家賠償案件、賠償複議案件、申請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一)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上級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理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進入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十二)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民事裁判、調解協定以及刑事判決中的財產刑和附帶民事判決;依法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它法律文書及本院受託執行的案件;組織全市重大疑難案件的提級執行;協調解決執行爭議案件;負責全市法院委託外盟市或外盟市委託我市法院執行案件的登記、委託、派遣、督辦;負責對需跨盟市異地執行案件的審批;負責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案件和提級執行案件的執行;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請示的執行案件進行審查批覆;對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的複議請求進行複議;辦理執行申訴案件的查處;監督、指導、協調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並組織全市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
(十三)研究室
組織協調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辦理本院審判委員會務;匯總對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適用法律、法規請示和對基層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覆;組織審判學術業務及本院信息宣傳、典型案例的編撰交流工作;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本院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四)司法鑑定室
負責對全市法院涉及法醫學鑑定及涉案財產的評估、拍賣進行統一委託;對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公開拍賣;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
(十五)案件督查室
負責基層人民法院案件質量的評查;負責對本院審理的一審、二審、再審、執行、司法鑑定、非訴執行等案件進行質量檢查;負責對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提起再審的案件進行檢查;負責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繫工作;負責本院院長接待日工作,並負責院長批辦轉辦案件的落實工作;負責督查上級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案件;根據案件質量檢查標準提出差錯案件的責任追究初步意見。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評查工作。
(十六)監察室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監察、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
(十七)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罪犯;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負責機關安全警衛;指揮、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法警大隊工作。
(十八)機關黨委。負責本院機關的黨建工作。
主要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和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法院建設
近年來,市中院黨組帶領全市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努力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實現烏蘭察布市跨越式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各項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審判管理,努力打造“學習型”法院,不斷加大物質裝備建設力度,以審判工作為中心的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為維護全市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