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司法局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司法行政地方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烏蘭察布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司法局
  • 位置:烏蘭察布市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務: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1、增加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的職責。
2、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3、加強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職責。
4、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二)負責烏蘭察布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地區、行業、基層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烏蘭察布市律師協會和公證協會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安置幫教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內蒙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烏蘭察布市分會工作和內蒙古人民調解員協會烏蘭察布市分會工作。
(七)組織實施並監督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
(八)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員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按管理許可權管理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旗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一)承辦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烏蘭察布市司法局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和信訪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綜合協調勞教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應急指揮、協調和處置的日常工作;編制局機關的經費預決算、基建投資及裝備計畫;統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車輛等物資裝備,管理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被裝等。
(二)政治部(警務辦公室)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按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和調配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對協管幹部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宣傳及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晉升工作和警銜授予晉升培訓工作;負責警銜標誌、警號、警官證計畫的審核、報批和配發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警體訓練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地區、行業、單位依法治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負責全市日常性的法律宣傳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專項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全市法制宣傳報導工作;繼續做好全市律函教育工作。
(四)律師公證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的審核、審報;負責律師執業證申領、變更、註銷的審核、審報;負責公證員任免職的初審、申報和公證員執業證的申領、變更、註銷的審核、審報;指導烏蘭察布市律師協會和公證協會的工作;監督指導律師執業和公證執業活動;負責全市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秩序的監管;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公證處、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五)基層工作科(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全市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制訂全市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起草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檢查貫徹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社會矛盾排查治理和“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工作;管理、指導全市司法助理員和組織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指導監督檢查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社區矯正和工作發展規劃;擬訂社區矯正有關政策、規定和制度;指導審批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獎懲工作;指導社區矯正隊伍建設;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勞教管理科
負責勞教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收集、綜合分析、反饋所內外各種重要情報信息,指導勞教所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工作;指導建立勞教所安防和監控系統。
(七)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擬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落實;負責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承辦全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二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八)考務法規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烏蘭察布市獲得司法考試職業資格人員信息管理;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考試考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考試的信息化建設。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規範性檔案,對司法行政工作及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局發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主持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九)司法鑑定管理科
負責擬訂全市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的範圍內,負責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員的初審工作;承擔司法鑑定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受理有關司法鑑定的投訴和承辦調查處理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人員編制

烏蘭察布市司法局專項行政編制52名。
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9名(10正<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1名>9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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