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90年7月16日,烏克蘭最高蘇維埃通過國家主權宣言,宣稱烏克蘭憲法和法律高於蘇聯法律,有權建立自己的武裝部隊。
1991年8月24日,烏克蘭最高蘇維埃通過國家獨立決議,烏克蘭政府隨即宣布脫離蘇聯,正式獨立。
1994年,烏克蘭最高蘇維埃舉行例行換屆選舉,正式名稱為第十三屆烏克蘭最高蘇維埃,沿用了蘇聯以來的蘇維埃成立史。
直至1998年第十四屆最高蘇維埃產生後,烏克蘭最高蘇維埃的屆數改為自宣布獨立起計算,編號變成第三屆最高
蘇維埃。
法律地位
根據1996年6月
烏克蘭議會通過的1991年烏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烏克蘭為主權、獨立、民主的法制國家,實行共和制。總統為代表國家的最高元首,最高蘇維埃(議會)為立法機關,內閣為行政機關,對總統負責。議會與總統、政府、司法機關各有許可權,同時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議會在總統犯有背叛國家及其他嚴重罪行時有權對總統進行彈劾,總統應每年向議會遞交國情咨文,闡述國家形勢和內外政策。總統可以否決議會決議,有權在議會違反憲法或多數派解體等特定情況下解散議會。總理由議會多數派提名,以簡單多數批准任命,對議會負責。議會審議批准政府提交的政府工作綱要、國家預算案及其他法案。議會擁有批准憲法法院及其他法院法官任命的權力,後者則有權裁定議會決議是否違憲和違法,並中止議會決議,也有權裁定總統令是否違憲。
2004年12月8日,烏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烏國家政體由總統-議會制過渡為議會-總統制。根據憲法修正案,總統權力被削弱,議會權力得到實質性擴大。議會多數派負責組建內閣。總統有權提名外長和國防部長人選,其他內閣成員人選由總理提名,議會批准任命,議會擁有解散政府的權力。
2007年1月12日,烏議會正式通過《內閣法》,政府權力得到擴大。根據內閣法,政府總理人選由總統根據議會多數派的建議提名,然後由議會任命。
2010年10月,烏克蘭憲法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烏議會2004年底通過的“政治改革”憲法修正案違憲。這意味著烏1996年憲法效力得以全面恢復,國家政體重歸總統-議會制。
2014年2月21日,烏克蘭時任總統亞努科維奇和反對派代表在基輔簽署了解決烏克蘭危機的協定。在協定簽字後不久,烏克蘭議會迅速通過法律恢復2004年憲法,烏克蘭政體回歸議會-總統制。
2014年2月22日,烏克蘭發生政權更迭。烏克蘭議會罷黜了時任總統亞努科維奇,修改了憲法,並將總統大選定於5月25日舉行。
根據烏克蘭憲法法院5月16日公布的一份決議,5月25日提前總統選舉期間選出的總統的任期為5年,下一次換屆選舉將在2019年3月舉行。
選舉程式
烏克蘭議會為一院制,每四年一屆,共450名議員。議員可連選連任,無任期限制。議員候選人須在選舉之日年滿21周歲,且選舉日前五年期間在烏克蘭居住。被判刑的烏克蘭公民沒有被選舉權。除法院認定缺乏行為能力的公民外,凡年滿18周歲的烏克蘭公民均擁有投票權。議會選舉由烏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分為例行選舉和提前選舉兩種。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選舉,即各政黨和政黨聯盟制定本黨議員候選人名單。議會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獲得3%以上選票的政黨和政黨聯盟進入議會,按得票率比例確定每一黨派獲得的議員席位。進入議會的政黨按議員候選人名單將本黨獲得席位分配給具體成員。
2007年9月30日,烏克蘭舉行議會提前大選。地區黨、
季莫申科集團、“我們的烏克蘭—公民自衛”聯盟、共產黨、利特文集團共5個政党進入第六屆議會,得票率分別為34.37%、30.71%、1.15%、5.39%、3.96%。議員席位分配情況為:地區黨175席,季莫申科聯盟156席,“我們的烏克蘭—公民自衛”聯盟72席,烏克蘭—共產黨27席,利特文集團20席。
據
中新網引述俄媒報導,依據計算全部烏克蘭最高拉達(烏克蘭議會)選舉選票結果,以烏克蘭總理亞采尼克為首的“人民陣線”,以22.14%的選票獲得了這次選舉的勝利。
烏克蘭選舉委員會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選舉結果。烏克蘭總統領導的“波羅申科集團”獲得21.18%的選票退居第二位。
除此之外,以利沃夫市市長安德烈·薩德夫為首的“自我救援黨”獲得了10.97%的選票。以尤里·博伊科為首的“反對派聯盟”獲得了9.43%的選票。以奧列格·利亞什科為首的激進黨獲得了7.44%的選票。而尤利婭 · 季莫申科所領導的“祖國黨”獲得5.68%的選票。
2014年10月26日烏克蘭舉行了最高拉達提前選舉。根據烏克蘭憲法,烏克蘭內政部部長和總理都由最高拉達任命,而非總統。這樣波羅申科很可能還會把總理位子交由亞采紐克。
主要職權
屬烏克蘭最高蘇維埃的權力有:
(一)立法權:對烏克蘭憲法進行修改;通過各類法案。
(二)預算審批權:批准烏克蘭的國家預算並修改預算;監督烏克蘭國家預算的執行,通過關於國家預算的執行報告的決議。
(三)監督權:審議並通過關於贊同烏克蘭內閣活動綱要的決議;聽取烏克蘭總統每年度和非例行的關於烏克蘭的對內和對外政策咨文;根據憲法對烏克蘭內閣的活動進行監督;批准烏克蘭關於向外國和國際組織提供借款和經濟援助以及烏克蘭從外國、外國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獲得烏克蘭國家預算未加規定的借款的決定,對借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四)人事權:有權彈劾總統;批准總理、內閣成員及央行行長、總檢察長、安全總局局長、國家反壟斷委員會主席、國家電視廣播委員會主席、國家不動產委員會主席的任命及解除上述人員職務。
組織結構
(一)烏議會設議長一人、第一副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
(二)議長主要有下列職權:作為國家安全與國防會議成員參加會議,參與國家安全、國防等政策的制定;主持議會全會,就會議程式等問題提出建議,維護會議秩序,有權中止議員演講和宣布休會;任命議會辦公廳主任等辦事機構的主要官員。
(四)議會下設27個專門委員會:
農業政策與土地關係委員會
反腐敗和有組織犯罪委員會
環境政策和自然資源利用及消除車諾比核事故後果委員會
國家建設和地方政策及自治委員會
建築和城市建設及住宅公用事務委員會
預算委員會
經濟政策委員會
文化宗教委員會
法律政策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歐洲一體化委員會
科學教育委員會
衛生保障委員會
能源和核政策委員會
退休者和老戰士及殘疾人委員會
國家安全和國防委員會
法律保護與立法保障委員會
議會議事日程及活動保障與議員道德委員會
工業政策和企業管理委員會
司法委員會
人權和少數民族及族際關係委員會
社會政策和勞動委員會
財政和銀行工作委員會
交通和通信委員會
家庭事務和青年政策及體育和旅遊委員會
言論自由與信息委員會
稅收和關稅政策委員會
辦公廳
辦公廳是議會最主要的辦事機構,下設分別負責
議長、第一副議長和副議長事務的3個秘書處、專家局、法律事務局、檔案運轉保障局、組織事務局、信息保障局、新聞局、外事局、幹部事務局、監察局等共19個單位。辦公廳為議會及各委員會領導配備2至3名助手。
會議制度
正常情況下,烏議會每年有兩個例會,分別為二月初至七月初和九月初至下年度一月初。其間為夏季和冬季的休會期。如有特殊和緊急情況,議長有權在休會期召集非例行會議。議會章程對大會法定出席人數沒有明確規定,除憲法修正案和推翻總統否決需要三分之二多數(300票)外,其他法案以簡單多數(226票)通過即可。表決分電子投票、舉手表決、唱名表決等多種,電子投票較為普遍,後兩種則主要適用於較為重要的決議,需要議會專門就表決方法通過決議。
2018年3與20日,烏克蘭議會通過法案,禁止議員攜帶武器參加會議,緣由是一名女議員上周帶槍進入議會會場,涉嫌策劃襲擊,還聲稱自己有權持槍。依照這項法案,議員進入會場前必須把武器和爆炸物鎖入儲物櫃。
立法程式
烏總統、政府和議員擁有提出議案的權利。議案應首先提交至議會辦公廳登記,交由議長簽批至議案涉及領域的專門委員會研究。專門委員會就議案提出建議,或提請議會大會支持通過,或建議議會全會不予支持,或將議案返還至提案人修正。如議會通過某一法案,則提交總統。總統應在15天內或簽署發布,或予以否決。否則議長有權簽署議案並正式發布。如總統否決議案,議會可以超過三分之二多數票推翻總統否決,議案將生效。
議員制度
烏議員擁有提案權、表決權和對政府及其他機構的質詢權。不經烏克蘭最高蘇維埃同意,議員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被拘留或逮捕。烏議員不能擔任其他國家機關職務,否則必須在20天內放棄議員身份。烏憲法規定,在以下情況下,議員任期提前終止;(1)根據個人的請求辭去權力;(2)有關他的有罪判決在法律上生效;(3)法院認為他是沒有行為能力或行蹤不明的人;(4)停止他的國籍或在烏克蘭境外定居;(5)死亡;(6)議員不參加其所屬黨(競選聯盟)或退出該黨。其任期從該黨作出相關決定終止。議員任期中止須要議會以簡單多數通過決議批准。
黨團制度
烏議會各黨團分設主席及副主席一人,根據本黨領導、黨的政治委員會及議會工作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召開黨團會議。不單設黨團委員會及督導。
對外交往
烏議會辦公廳外事局主管議會對外交往工作,負責組織議會代表團出訪及接待來訪團組,經費來自國家預算。雙邊友好小組是烏議會的非正式組織,在議會對外交往中發揮著積極作用。現議會共有對外友好小組89個,對華友好小組是其中較大的一個,於2008年1月4日成立,共有議員近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