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火炬計畫統計工作,促進火炬計畫統計工作的規範化、系統化和制度化,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和及時,充分發揮統計在火炬計畫巨觀管理中的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
科技統計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火炬計畫統計是一項極為重要、責任重大的基礎性管理工作。它是國家對火炬計畫各承擔單位科技活動和經濟活動狀況的定量綜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蹤研究火炬計畫執行情況的重要手段,是編制火炬計畫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確定發展策略的基本依據。火炬計畫的各級主管部門對統計工作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
第三條 火炬計畫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火炬計畫的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以保證火炬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健康、穩步地發展。
第四條 火炬計畫統計工作在科技部統一部署和組織下進行,
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計畫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以下簡稱地方科技主管部門)、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統計部門(以下簡稱高新區)為地方統計的主管部門。火炬計畫統計調查單位包括火炬計畫所有執行單位。
第五條 凡屬本統計調查範圍內的被調查單位必須準確、及時完成統計調查任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任何人都無權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提供的統計資料。
第二章 統計制度
第六條 全國火炬計畫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擬訂,報科技部科技統計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國家統計局審批後,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火炬計畫項目、高新區外經地方科技部門認定的
高新技術企業和
科技企業孵化器(含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火炬計畫特色產業基地的統計工作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高新區內經地方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經各高新區管委會批准入區的具有獨立核算法人資格的從事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製造型、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型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火炬計畫軟體產業基地、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統計工作由高新區的統計機構或統計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部的統一要求負責實施。
第七條 火炬計畫統計報表的內容包括高新區區內企業和區外企業情況、高新區綜合情況、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地方火炬計畫實施情況、科技企業孵化器情況、大學科技園情況、留學人員創業園情況、國家火炬計畫軟體產業基地情況、火炬計畫特色產業基地情況等。以上屬於本統計調查範圍內的各統計單位實行年報制度。
為及時掌握火炬計畫進展情況,火炬計畫統計還建立年度快報制度。除此之外,高新區要完成季報工作。
第八條 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如果需要增補火炬計畫統計調查項目或調查內容,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制定補充性統計調查項目或調查內容,並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各地制定的補充性統計調查項目或調查內容不得與科技部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或調查內容相牴觸。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與公布
第九條 火炬中心負責全國火炬計畫統計資料的最終審核、檢查。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統計機構必須健全火炬計畫統計資料的審核制度,保證提供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對外、對上公布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條 全國火炬計畫統計範圍內的綜合統計資料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公布,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火炬計畫統計範圍內的統計資料由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負責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計畫統計資料,必須經相應單位的負責人簽署(或蓋章)後方可公布。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統計數據的保密管理,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能對外公開的數據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統計資料檔案制度,做好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
第十三條 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應鼓勵火炬計畫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充分利用統計信息開展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同時利用可以公開的信息,為社會提供服務。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四條 各地科技部門和高新區要明確一名領導主管火炬計畫統計工作,並根據火炬計畫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火炬計畫統計機構和專職火炬計畫統計人員,配備相應的計算機設備和統計專項經費。
第十五條 各地科技部門和高新區統計負責人名單須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統計人員一般應在此崗位固定工作三年以上,統計人員須將基本情況報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有人員變動時應及時將新的通訊聯繫方式報火炬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火炬計畫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科技部布置的火炬計畫調查項目和調查方案,組織協調本系統火炬計畫統計工作,制定和實施本系統的統計調查計畫。
2.蒐集、整理、提供本系統的火炬計畫統計資料。
3.對本系統的火炬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4.歸口管理本系統內火炬計畫統計單位的統計工作。管理本系統的火炬計畫統計調查表和統計軟碟。
第十七條 火炬計畫統計人員應具備工作態度嚴謹認真,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等基本素質,同時具有統計專業知識和大專以上學歷。對於現有專業統計人員不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應當組織專業培訓,並逐步實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八條 火炬計畫統計人員具有以下權力:
1.統計調查權——調查、蒐集有關火炬計畫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火炬計畫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被調查單位、人員必須提供真實資料和情況,不得拒報、虛報和瞞報。
2.統計報告權——將火炬計畫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3.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火炬計畫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提出問題和政策建議。揭發和檢舉統計工作中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對於虛報、瞞報、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火炬計畫統計單位,提出撤銷其火炬計畫項目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建議。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火炬計畫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努力為統計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對專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要根據其業務水平和工作表現,及時聘以相應的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保證火炬計畫統計隊伍的穩定性。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對在火炬計畫統計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規定的火炬計畫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數據可靠、數量齊全、報送及時方面工作質量好的;
2.在火炬計畫統計培訓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3.在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統計管理效率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4.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成績顯著的;
5.在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也應建立相應的表彰制度,並對在火炬計畫統計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火炬計畫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和質量第一的原則,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並情節較為嚴重的單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將給予通報批評;
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2.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3.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地方科技部門和高新區可依據《統計法》,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有上述行為的火炬計畫統計單位警告,直至報審批主管部門批准撤銷其國家級或省級的相應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