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州區科學技術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鎮江潤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鎮發〔2010〕17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鎮潤發〔2010〕17號),設立區科學技術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掛區知識產權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潤州區科學技術局
  • 主要職責:組織編制全區科學發展中長期規劃
  • 內設機構:綜合業務科
  • 地區:潤州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綜合業務科,

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學技術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牽頭擬訂科技發展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二)組織編制全區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全區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三)負責管理(和監督)本部門預算中的科學事業費、智慧財產權事業費、科技創新資金、科技專項經費;爭取國家、省、市各類科技專項經費,並負責管理。(四)研究擬定加強基礎性研究、套用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等政策措施;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區級各類科技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成果轉化、工業科技、農業科技、社會發展科技、科技基礎設施、自然科學基金、軟科學研究等各類科技項目;組織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等。(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和創業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發展規劃。指導並協調全區科技孵化器、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基地、園區的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六)研究全區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與培養計畫。(七)研究制定我區對內、對外科技合作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加強與推進我區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八)歸口管理全區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工作;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專利事務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負責牽頭全區科學普及工作、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監測工作;並負責相應的計畫制定、工作部署、督促檢查和政策引導工作。(九)組織制定全區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智慧財產權戰略;組織研究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體系的建立;負責專利保護工作,貫徹落實專利優惠政策和措施;指導企業專利工作;管理、監督專利發展資金,組織重大專利技術實施;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負責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財務、資產、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局綜合性文稿;承擔科技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牽頭擬訂區科技計畫及項目管理辦法,負責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級科技創新經費預決算;負責爭創全國科技工作先進縣(市)區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區科技進步目標管理的組織實施與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鄉(局)級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負責全區高新技術產業統計監測、火炬計畫年報統計、民營科技企業統計工作。擬訂全區科技和智慧財產權政策、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區專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管理專利專項經費,制定專利的資助政策;組織申報國家、省、市各類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和實施計畫、試點示範計畫和軟科學研究計畫;指導全區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負責爭創國家、省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區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國家、省、市專利獎、傑出發明人的組織申報和評選;負責全區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工作。

綜合業務科

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區工業領域科技支撐計畫;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培育、組織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創新型企業、自主創新產品、民營科技企業;組織、實施與管理國家創新基金項目、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項目。擬訂社會發展、農業和農村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區社會發展領域和農業科技支撐計畫;組織申報國家、省、市科技基礎設施、社會發展、農業科技計畫;負責組織協調科普工作並承擔區科普聯席會議交辦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區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計畫,組織申報國家、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計畫;組織申報省、市科學技術獎;負責全區指導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和技術市場、技貿機構的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人才的引進、培養、選拔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科技人才引進與培養計畫。擬訂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擬訂推進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省、市國際科技合作計畫;指導全區產學研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產學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談等國內科技合作交流工作。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並配備相應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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