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醫學院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號公布《瀘州醫學院章程》。該《章程》分總則,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工,學生,財務、資產和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9章85條,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醫學院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9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9號
(瀘州醫學院)
瀘州醫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瀘州醫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瀘州醫學院章程
序 言
瀘州醫學院前身為1951年成立的西南區川南醫士學校,1959年更名為瀘州醫學專科學校,1978年更名為瀘州醫學院。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己任,秉承“厚德精業、仁愛濟世”的校訓和“自強不息、守正出新”的學校精神,堅持“質量立校、科技興校、人才強校、特色名校和文化鑄校”,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地方高水平醫科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社會參與,實現學校的辦學宗旨和奮鬥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瀘州醫學院;英文名稱:Luzhou Medical College,英文縮寫為LMC。
第三條 學校設有忠山校區和城北校區;學校法定住所為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忠山路三段319號(忠山校區),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香林路1段1號(城北校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依法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
第六條 學校的主要學科門類為醫學;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七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培養具有高尚品德、精湛技能、創新精神、國際視野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實施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二)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五)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與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和教學基礎設施建設;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或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七)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 依法向為學校發展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名譽教授或其他榮譽稱號;
(十一)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瀘州醫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校務和信息公開制度,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在中國共產黨瀘州醫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黨委常務委員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會議有關事宜按照議事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瀘州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瀘州醫學院監察處是學校的行政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檢查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由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校長通過召開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項。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會議有關事宜按照議事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責許可權。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涉及學術水平評價的下列事項,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下列事項決策前,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建議學校相關機構作出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等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院系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文化建設決策諮詢委員會。文化建設決策諮詢委員會是學校文化建設的諮詢機構,負責提供學校文化建設相關的規劃等諮詢服務,指導協助學校文化建設工作;參與學校重大文化建設項目的決策、諮詢、參謀,根據需要參加重大文化建設項目的專家評審;對學校文化建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討論學校章程草案並提出修改意見;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並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教育、培訓、聘任、晉升、考核、獎懲等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評議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參與學校中層以上幹部年度考核評議工作。其評議結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送和使用;
(六)監督和巡查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情況;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八)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該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領導機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具體辦法、議事規則及職權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由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瀘州醫學院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海內外各界人士組成,包括學校的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組織負責人和師生代表,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或企業家代表等。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定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變更或撤銷學校內部的黨政機構、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機構、部門的職能。各機構和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二十九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附屬醫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實行“院系合一”管理體制,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附屬醫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專業發展的需要設定若干二級學院和獨立研究機構,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校、二級學院(所)兩級管理的管理體制。二級學院和獨立設定的研究機構可根據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結合自身發展實際,提出教學科研機構設定方案,報學校審批後執行。
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和綜合性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二級學院和獨立設定的研究機構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二級學院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二級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三條 二級學院黨委或黨總支負責二級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二級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負責本單位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二級學院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院內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是二級學院最高決策機構,由院長、書記協商主持,行政工作由院長主持,涉及黨建和群團、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由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三十七條 二級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二級學院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承擔院內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學術成果評價等方面的規劃、審議、評定、監督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其他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校長的授權,依法開展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教研室是按照學科、專業或課程組建的基層教學和科研單位,主要任務是執行教學計畫、完成教學任務、提高教學質量,開展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培養教師隊伍。
第四十條 學校提倡按學科課程群組建教研室。教研室的組建、新增、撤銷、調整及教研室主任人選由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推薦、提議,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後,報學校審核備案。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任、晉升、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立德樹人;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繼續教育、進修學習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師德及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師德及學術道德風尚。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文化,培育合格人才。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發展機制,構建完善的培訓體系,為教職工發展提供保障。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職工解聘、停聘及教職工對其他決定的申訴,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聘請海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教授來校工作,或聘任為二級學院非全日制院長,或授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稱號。
學校的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和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的機會;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發展、教育教學改革、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熱愛科學、熱心公益的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據其職責評議學生對學校有關學生處分及其他決定的申訴,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 學校設共同教育委員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共同教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建立並落實與學生家長聯繫的制度,定期召開學生家長代表座談會,建立與社會合作育人的工作機制,每年組織開展合作育人活動。
第六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
第六十一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依法獲得辦學經費。
第六十二條 學校接受並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捐資助學。學校制定《瀘州醫學院社會捐贈管理辦法》,以促進和規範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管理,保障捐贈者和學校雙方的權益,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監察審計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學校設立財經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事業發展資金預、決算,監督資金的使用、流向。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學校依法對學校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是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債權和其他權利(不含學校工會資產)。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五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合理最佳化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不得將用於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它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加強對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使用,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依法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一條 學校利用多樣化辦學機制和現代化教育技術手段,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努力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推動協同創新,積極建設“政、產、學、研、金”結合的大學科技園區,使之成為科技創新重要基地和促進科技與地方經濟結合的重要載體,提升學校社會服務能力,為國家、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文化傳承和創新做出貢獻。
第七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瀘州醫學院校友總會”。校友是指在瀘州醫學院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瀘州醫學院工作過的教職工、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七十五條 學校創造條件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學校授予為學校事業發展或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校友為優秀校友、傑出校友、或聘請為學校名譽教授等榮譽稱號。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瀘州醫學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外圓內方圖案,取“智圓行方”之義。圖形正中以校園古蹟——忠山牌坊形象構成“濟世”二字,彰顯學校傳承文化、奉獻社會的辦學宗旨;圖形下方“1951”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圖形外環上方是“瀘州醫學院”的英文大寫,外環下方是書法家謝德萍題寫的“瀘州醫學院”校名。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以及印有徽志或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白底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紅色校名,其下配以紅色學校徽志。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集體作詞、聶偉作曲的《瀘州醫學院校歌》。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是9月3日。
第八十條 學校網址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檔案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修訂由學校黨委書記或校長提議,學校發展改革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章程修正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和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四川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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