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醫科大學章程

《西南醫科大學章程》是西南醫科大學的章程。

序 言,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南醫科大學前身為1951年成立的西南區川南醫士學校,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衛生部光榮的革命傳統和鮮明的紅色基因。1959年更名為瀘州醫學專科學校,1978年更名為瀘州醫學院,2015年4月更名為四川醫科大學,2015年12月更名為西南醫科大學。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西南醫科大學,簡稱西南醫大;英文名稱:Southwest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SWMU。
第三條 學校設有城北校區和忠山校區。西南醫科大學城北校區地址(法定註冊地址):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香林路1段1號。西南醫科大學忠山校區地址(法定註冊地址):四川省瀘州市忠山路3段319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四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依法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設定學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相關政策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式,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二)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包括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規劃、編寫、審核、選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
(三)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和(或)學歷證書;
(四)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自主與境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教學、科研主體開展合作與交流;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經營學校的資產;
(八)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職能;
(三)履行教材編審、選用等主體責任,明確教材管理部門,健全相關制度,加強教材編寫隊伍建設;
(四)接受舉辦者及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七)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良好秩序;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學校的開辦資金10046萬元,主要為政府財政投入。
第七條 學校秉承“厚德精業、仁愛濟世”的校訓和“自強不息、守正出新”的學校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走高質量內涵式發展道路,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致力於全面建成特色鮮明的西部高水平醫科大學。
第八條 學校辦學規模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教育規劃、辦學條件及相關標準指標統籌核定,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加快發展國際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
第九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依法依規招收和培養留學生,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積極推進教育國際化。
第十條 學校以醫學為主,醫學、理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工學、文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各學科專業辦學規模。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西南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常委會”),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黨委負責,並定期向學校黨委報告工作。學校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國共產黨瀘州市委員會。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或由學校依照黨章和黨內法規等選舉產生。黨員校長、副校長,組織部部長、宣傳部部長、統戰部部長應當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六條 紀律檢查監督
設立中國共產黨西南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條 黨員隊伍建設
(一)學校各級黨組織要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加強政治理論教育和黨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知識技能教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三會一課”質量,開好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健全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三)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係,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做好畢業生黨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組織關係和黨籍管理工作,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搭建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平台,健全黨員聯繫和服務民眾工作體系。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四)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推進黨務公開,學校各級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內重要情況及時向黨員通報;
(五)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加強在高層次人才、優秀青年教師和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建立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學術帶頭人直接聯繫培養教師入黨積極分子制度,將團組織推優作為確定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從高中到大學、從大學到研究生階段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機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級學生中發展黨員力度;
(六)學校黨委設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幹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十八條 幹部和人才工作
(一)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學校幹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努力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選拔任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由學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二)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在幹部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本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對院(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及其成員的選拔,本單位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並協助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三)學校黨委建立健全優秀年輕幹部發現培養選拔制度,制定並落實年輕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大膽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幹部,統籌做好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四)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省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繫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十九條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學校黨委要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學校各級黨組織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做好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學校各級黨組織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採取多種方式,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和信息技術高度融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二十條 民眾團體工作
(一)學校黨委要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二)學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一條 領導和保障
(一)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教師工作、學生工作、人民武裝、保衛工作部門等機構;
(二)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標準,配合上級黨組織選好配強學校領導班子,把政治過硬、品行優良、業務精通、銳意進取、敢於擔當的優秀幹部選配到學校領導崗位,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一般應當進入黨委常委會,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宣傳部部長、統戰部部長一般應當由黨委常委委員擔任;
(三)學校黨委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要求,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完善選拔、培養、激勵機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內配足,總數不低於全校師生人數的1%,每個院(系)至少配備1名專職組織員,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定,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四)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納入巡察內容,作為學校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雙一流”建設等工作成效評估的重要內容,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章 學校組織與治理結構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學校行政工作實行由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進行選拔,可採用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等方式進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舉辦者任命。校長空缺或離校期間,其工作的主持或代管人選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決定。
第二十三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校園建設總體規劃、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通過組織召開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項。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領導,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會議有關事宜按照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共青團西南醫科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和其執行委員會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執行委員會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和其執行委員會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對涉及本部門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應進行討論,通過後本部門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通過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會。學生會是黨領導下、團指導下,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的主要學生組織,按照各自章程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院系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專)科學生人數按比例民主推選產生。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學生會委員會召集。重大事項需經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表決其他問題時,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須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學科專業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四)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五)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涉及學術水平評價的下列事項,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海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二)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下列事項決策前,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規劃;
(二)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組織複議,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學校撤銷當事人相應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的決定,同時可以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學位評定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院系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每屆任期4年,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並建立親屬迴避、年度報告、申訴救濟等監督機制。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全校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負有指導、監督、檢查、評估的職責。委員會成員由校領導,主要教學、學科、科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從事教學、科研、醫療工作的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中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至少占委員的半數。原則上每屆任期4年,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學位授予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
(二)覆核學位申請人資格,作出是否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三)審定博士、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審議學位授權點申報、學位授權點評估等上報材料;
(五)審議學位授權點的增列、調整、撤銷、評估等事項;
(六)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七)審定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八)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建議名單;
(九)負責本單位與學位相關的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形式,到會委員人數占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則會議有效,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並不低於委員會總人數的一半方為通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具體召開情況由當年學位授予、學科評估、學位授權點申報等工作安排而定。
第二節 院(系)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院(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管理自主權。學校根據社會需求、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專業建設需要設定若干教學院(系),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一條 院(系)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院(系)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院(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二條 院(系)院長(主任)是院(系)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系)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院(系)黨委(黨總支)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節 附屬醫院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需要,設立附屬醫院。附屬醫院包括直屬附屬醫院和非直屬附屬醫院。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的組成部分,領導班子由學校黨委任免,其教學、醫療、科研、學科建設等工作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主要教學任務包括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畢業實習等。
非直屬附屬醫院與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但其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工作接受學校的領導和指導,其主要任務包括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畢業實習。建設非直屬附屬醫院必須按照高標準、嚴要求、注重質量、全面發展的原則,並將建設的重點放在最佳化醫院的教育教學職能、臨床師資培養及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
第四十五條 臨床醫學院、中西醫結合學院、口腔醫學院等與其對應的附屬醫院,均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簡稱“院院合一”。
第四十六條 各直屬附屬醫院(含合署臨床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並按照分工抓好組織實施。院長辦公會議是醫院行政、業務議事決策機構,院長每年底向醫院黨委會議述職。
第五章 教育、教學與科研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專業發展的需要設定若干院(系)和獨立研究機構,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學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院(系)和獨立設定的研究機構可根據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結合自身發展實際,提出教學科研機構設定、調整方案,報學校備案執行。
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系和綜合性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院(系)和獨立設定的研究機構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 院(系)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黨政聯席會是院(系)決策機構,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召開。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院(系)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條 院(系)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是院(系)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承擔院(系)內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評價等方面的規劃、審議、評定、監督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其他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含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校長的授權,依法開展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教研室是按照學科、專業或課程組建的基層教學和科研單位,主要任務是制定執行教學計畫、完成教學任務、反饋教學效果及教學計畫實施存在的問題、提高教學質量,開展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科學研究、教師培養等。
第五十三條 學校提倡按學科課程群組建教研室。教研室的組建、新增、撤銷、調整及教研室主任人選由院(系)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推薦、提議,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後,報學校備案執行。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雙一流”建設委員會,負責“雙一流”建設有關事項。“雙一流”建設委員會由黨委書記、校長擔任委員會主任,相關職能部門和院系負責人、學科帶頭人擔任成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四川省有關“雙一流”建設政策方針與部署,審議學校“雙一流”建設相關管理辦法及成效評價考核體系;
(二)審議學校“一流(建設)學科”,並向學校推薦校級“一流(建設)學科”參與四川省、國家“一流(建設)學科”遴選;
(三)審議“一流(建設)學科”申報材料以及“雙一流”建設年度總結、中期總結、周期總結材料,進行“雙一流”建設項目論證、審議與驗收;
(四)審議學科與“雙一流”建設規劃。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需求,在專業設定許可權內,設立並完善輔修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等人才培養模式;學校按國家要求制定並實施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對達到相關培養標準的學生,依法頒發相應畢業證書或授予相應學位,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校長職位暫時空缺時,畢業生畢(結)業證書的“校長簽印”欄印章,可由暫時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學校領導或學校章程及相關規定中明確的代行校長職權的學校領導名章代替簽發,至任命新校長為止。
第五十六條 學校人才培養堅持質量為先,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教學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嚴格監控和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五十七條 學科建設是學校發展的基礎。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促進整體辦學實力的提升。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構建以優勢特色學科以及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為重點的學科體系。
第五十九條 科學研究是建設高水平大學的重要支撐。學校科學研究緊緊圍繞國家重大理論問題與現實問題,結合學校實際,促進學科全面發展,提高教育質量,提升創新能力,建立具有學校特色的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
第六十條 學校倡導瞄準學術前沿,發揮中外合作優勢,匯聚高端研究隊伍,構築學術高地,打造學術智庫。
第六十一條 學校組織並支持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突出套用對策研究,不斷提高協同創新能力和科學研究質量。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校地、校企、校院(所)合作機制,推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四條 國際化辦學是學校重要發展戰略。學校以國際化辦學為導向,圍繞國際型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決策諮詢委員會,決策諮詢委員會主要負責向學校提供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文化建設等決策諮詢服務。
第六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六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考評、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任、晉升、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立德樹人;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據編制和崗位設定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教職工,為教職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開展國(境)內外學術交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條 學校關注教職工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過體制機制創新,為其個人成長、能力提升提供和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揚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七十六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十七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師德及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師德及學術道德風尚。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文化,培育合格人才。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聘請海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教授來校工作,或聘任為院(系)學術院長(主任),或授予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校(院)長顧問等稱號。
學校的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和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職工解聘、停聘及教職工對其他決定的申訴,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十條 教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八十一條 教職工認為與教育教學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應首先向學校有關部門(組織)積極反映;相關部門(組織)應認真解釋、說明;在政策規定和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應予以解決或處理的,必須予以解決處理。
第八十二條 教職工認為有關部門(組織)的解釋、說明不合法、不公正,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向教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三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八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和其他公共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各類獎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七條 學校引導學生堅定理想信念、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鬥精神、增強綜合素質,為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及相關服務。
第八十八條 學校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揚獎勵;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九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和校內實習實訓場所,積極拓展校外實習實訓場所,不斷完善學生學習、實訓條件。
第九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九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法律顧問、學生代表等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接收學生申訴申請書,處理相關申訴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九十二條 學生認為違紀處分、學籍處理等涉及學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決定不合法、不公正,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據《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三條 學校設共同教育委員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共同教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建立並落實與學生家長聯繫的制度,定期召開學生家長代表座談會;建立與社會合作育人的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合作育人活動。
第九十四條 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在校期間按照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學生成績考核、升降級、轉專業、轉退學等按學校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登記,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在學習期間依法律法規和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幫助,依法依規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或學業證明。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九十六條 學校主要辦學來源於財政撥款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成立西南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資助學、助教,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九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堅持勤儉辦學和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基本方針;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經濟秩序,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成立由書記校長領導的財經工作委員會,論證和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等重大經濟事項。
第九十八條 學校設定專職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會計人員,執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政府會計制度》,在校長和主管領導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九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公開制度、完善法律監督機制,保證學校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加強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一百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合理最佳化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成立資產經營公司,在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進行經營管理,依法行使學校授予的各項權利。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依法加強對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使用,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分立、合併、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一百零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學校撤銷,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學校合併,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學校分立,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高等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八章 校基金會
第一百零九條 四川省西南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校基金會)是經四川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慈善組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是四川省教育廳。
第一百一十條 校基金會的宗旨是:主要面向西南醫科大學開展助學、助教、改善辦學條件及其他有關活動,促進西南醫科大學教育及其他有關事業的健康發展。本基金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
第一百一十一條 校基金會的任務是按照校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為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籌集資金、管理資金、使用資金。
第一百一十二條 校基金會理事會依照章程對所有社會捐贈活動和資金使用進行領導和決策;校基金會秘書處依照章程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有關決議,並負責安排社會資金籌集活動及對資金使用進行管理;校基金會監事依照章程規定對基金設立、運作過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一百一十三條 校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義務由《四川省西南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確定。理事長辦公會是本基金會的日常議事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在校理事等出席。
第一百一十四條 校基金會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基金會的行政、資金籌集、財務與資金運作、項目管理、信息檔案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加強與海內外熱心於教育事業的社會各界和校友聯繫與合作;
(二)制定接受社會捐贈、資金運作管理等規章制度,經學校批准後施行;
(三)提供社會捐贈與受贈的法律法規、協定文本、辦事程式等諮詢服務;
(四)以多種渠道、多樣形式籌集學校建設發展資金,策劃、聯絡捐贈項目;
(五)審核、辦理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的相關手續;
(六)負責對各捐贈項目的財務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協調落實捐贈協定中學校應享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監督、保障捐贈協定的執行;
(八)組織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申請立項、專家評估及理事會審批工作;
(九)負責基金的運作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十)負責各類捐贈證書及捐贈紀念品的製作與頒發;
(十一)匯集捐贈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贈檔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作為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終止;
(六)其他需要理事會表決的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發起人、主要捐贈人、西南醫科大學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發起人所提名的監事職務變動後,應由相關人員接替其監事資格。
第一百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一百二十四條 為保障學校師生員工與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實行黨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第一百二十五條 黨務公開
(一)公開原則
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發揚民主,堅持積極穩妥,堅持依規依法。
(二)公開內容
1.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2.重要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舉措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3.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以及履行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4.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幹部教育培訓等情況;
5.黨委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6.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繫服務黨員和民眾情況;
7.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8.黨內制度建設和貫徹落實情況;
9.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三)公開方式
在校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檔案、編髮簡報、在校園網或OA系統發布等方式公開。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公開,優先使用校報、校園網等媒體進行公開。
(四)組織領導
學校成立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指導學校黨務公開工作。
(五)監督和追責
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通報。
對違反黨務公開制度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
(一)公開原則
堅持依法公開、堅持及時全面、堅持公正真實、堅持服務師生。
(二)公開內容
1.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2.學校章程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3.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4.各層次、各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5.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教學與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完成情況及成果評選等;
6.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7.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8.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9.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10.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11.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它事項;
13.領導組決定公開的其它信息。
(三)公開方式
在校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方式公開。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在學校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新聞媒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召開新聞發布會、以及其它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公開。
(四)組織領導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指揮、組織和協調。
(五)監督與追責
學校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信息公開制度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投訴或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舉報。
對於違反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的,學校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二十七條 西南醫科大學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外圓內方圖案,取“智圓行方”之義。圖形正中以校園古蹟——忠山牌坊形象構成“濟世”二字,彰顯學校傳承文化、奉獻社會的辦學宗旨;圖形下方“1951”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圖形外環上方“西南醫科大學”校名是朱德委員長書法集字而成,外環下方是“西南醫科大學”的英文大寫。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以及印有徽志或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二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白底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紅色學校徽志,其下配以紅色“西南醫科大學”校名及英文大寫。
第一百二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梁芒作詞、楊飛作曲的《忠山紅日》。
第一百三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3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學校網址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一百三十三條 發展規劃處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黨政辦公室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投訴。
第一百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經學校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更名、合併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章程生效後須向校內外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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