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章程》是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的章程。
序言,章程內容,
序言
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是2020年經四川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全國唯一一所培養醫療器械專門人才的非營利性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學校由瀘州市國有企業西南醫療健康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獨資舉辦,是瀘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的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
建校以來,學校始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在辦學過程中凝練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德樹人”;對接國家新一輪職業教育綜合改革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面向生命科技、面向生命健康兩大領域,提供人才支撐、智力支撐和創新支撐;堅持以服務醫療器械產業和健康醫療公共服務發展為宗旨,走產教融合發展道路。
學校依託瀘州市政府建立“中國西部工匠城·醫藥工匠實訓基地”,發揮西南醫投集團“四醫聯動”資源,形成公有國企辦學優勢;依託省屬重點高校西南醫科大學指導教學,形成教育質量疊加優勢;依託蘇州工業園區共建產業學院,形成多重資源賦能;充分發揮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形成教學管理特色和辦學優勢。
學校在辦學實踐中形成了“厚德、強能、求精、篤實”辦學理念,立足四川、面向西部、輻射全國,培養醫學和醫療器械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履行好現代職業學院的基本職責與使命,積極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的辦學活動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名稱是: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簡稱是: 醫療器械學院;英文名稱是:Luzhou College of Medical Devices (LCMD) 。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瀘州市納溪區第二醫教園區。
第四條學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審批設立的民辦學校,是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主要從事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辦學屬性為非營利性,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治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辦學定位:面向生命科技,面向生命健康。精準對接醫療、醫工產業風口,精準錨定國家戰略和市場需求。
辦學特色:以學生成長為中心,立德樹人、德業雙修。以提升學生培養質量為主線,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校際合作、國際交流與合作。
專業特色:立足醫療器械,拓展醫學、醫藥、醫工。專業建設與行業發展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課程設定與崗位需求對接。
辦學目標:全面建成省內一流、國內知名、醫工醫學深度融合特色鮮明的高水平職業院校。培養基礎知識牢、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技術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巴蜀工匠、大國工匠。
辦學理念:厚德、強能、求精、篤實。
第六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四川省教育廳,登記機關是:瀘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學校接受審批機關、主管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瀘州昊陽森騰教育發展有限公司,開辦資金:5000萬元。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權利包括:
(一)了解學校的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在發起成立學校時,依法制定學校章程草案,負責推選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組成人員;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要求進入或派代表進入理事會,並依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有權查閱學校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義務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三)依法保障學校的法人財產權,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或者私分學校財產,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辦學收益;
(四)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十條 學校辦學規模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教育規劃、辦學條件及相關標準指標統籌核定。學校在校生規模為6000人,辦學層次為專科,辦學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對象為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中職畢業生及高中同等學歷者。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黨在學院中的戰鬥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院黨建工作。發揮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履行監督責任、提高辦學質量、把握辦學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誠信辦學,堅決反對否定和削弱黨的領導,反對西方所謂“普世價值”等錯誤思潮傳播,反對各種腐朽價值觀念。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繫、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三)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理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幫助學校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四)推進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主動聯繫,關心關愛,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定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幹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潔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四條中國共產黨瀘州醫療器械職業學院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
第十五條 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實際,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建立了基層黨支部,開展黨的活動,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的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事項,黨委參與討論研究。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健全黨委領導下的黨員代表大會制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二十條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黨內紀律檢查監督。
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二十二條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院年度經費預算,並建有黨建活動陣地。
第二十三條學校按要求工會、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等多種組織,依法保障其活動條件、積極支持其工作開展,實行民主管理、開展民主監督,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學校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成員有5人,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黨組織負責人等組成。
理事會中的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提名,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黨組織負責人經上級黨組織任命或批覆同意,經法定程式進入決策機構。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時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換屆工作。理事會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長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品行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成員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依法履行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一名理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條召開理事會,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監事。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被委託人、委託事項、對會議討論事項的意見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項屬學校重大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2/3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形成書面決議,由與會成員簽名並註明是否同意。
實行理事會會議材料存檔制度。存檔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記錄、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學校校長由理事會聘任,接受理事會領導,校長任期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
(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四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五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長擔任,依法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監事會,可由1至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並推選1名監事長。監事會成員可包括舉辦方代表、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職工代表等。條件具備,可吸收社會賢達(社會公眾代表)作為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本條規定推選產生。
學校理事會成員、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是否符合黨的教育方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
(二)監督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當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監督學校財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機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應由監事會成員簽名並註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九條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黨政辦公室、組織人事處、宣傳統戰部、財務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處、後勤保衛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二級學院、系等教學部門,各機構根據相應職權與制度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法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師擔任,根據學科與教師規模確定人數,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應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連任委員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學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專業設定調整方案和招生標準與辦法;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和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建設方案及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重大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畫方案;
(四)審議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五)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審定學歷及非學歷教育標準和教育教學方案;
(七)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
(八)審定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和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九)審定學術評價標準、學術道德規範和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十)調查和評定學術爭議和學術失范行為;
(十一)應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其他事項。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指導、研究、諮詢、審議的機構,依法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尊重並支持教學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教學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學校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與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相關的政策建議或重大議題;
(二)審議學校招生改革、教學體系改革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方案,審議通識教育整體規劃和各學科培養方案,審議專業的設定方案;
(三)指導和推進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及教學研究,評議教學成果和獎勵;
(四)指導教學質量評估工作;
(五)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推薦組織,依據其規程開展工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授代表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委員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主持評審工作,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
第四十一條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提升服務行業企業及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
第四十二條學校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師資、學生、學術交流以及課程互通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學校國際化程度。
第四十三條學校實施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開展職業規劃指導、勞動教育,實施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推行1+X證書制度,鼓勵學生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全面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
第四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參加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技能大賽等提供多種平台和資源支持,持續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
第四十五條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採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及時研判和排除事關安定團結、網路輿情、交通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自然災害等安全隱患,確保全全穩定;落實安全穩定工作崗位責任清單制和“一崗雙責”制,不斷提髙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學校的政治穩定,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的財物安全。
第六章 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自主聘任教職工。學校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第四十七條學校按照立德樹人,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思想和類型教育的實際,改革學生評價辦法,對思想優秀,成績突出,技能精通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學校《學生手則》違紀處分條例規定的學生,視情節予以處分。
學校指導學生制定學習發展規劃,注重辦學質量,關注培養目標達成,支持學生參加各級各類思想教育、專業競賽、技能大賽、創新創業、文體競賽等各項活動,支持鼓勵學生社團等開展活動。
學校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分別設定國家獎學金、校級獎學金等。學校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並對貧困家庭學生採取適當的幫扶政策及臨時困難補助等,幫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學校按照“以就業為導向”的類型教育思想,積極幫助和促進學生就業。
學校實行平等、平民、平生的“三平教育”教育即學習的思想,將教學課堂、課外課堂、校外課堂、網路課堂四課聯動,將專業核心能力和職業核心能力雙核共融,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展,通過學習,成績合格,獲得規定學分,準予畢業。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教職工與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校工會、紀委監察處、教師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教育部門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範圍、時限、內容等,依法維護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對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五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開辦資金;
(二)舉辦者投入;
(三)政府資助;
(四)收取學費雜費;
(五)利息;
(六)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和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不得在舉辦者、捐贈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度,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以物價部門審批為準並予公示,杜絕亂收費。
學校對收取的相關費用以及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均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對賬戶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五十三條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編報財務報表。
第五十四條學校將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
第五十五條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七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定,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五十八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九條學校法定代表人、執行機構負責人變更應到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學校理事會決定終止”或“不可抗力無法實現辦學目的”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等情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六十一條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自行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時,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六十二條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三條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主管單位主持轉給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學校繼續辦學。
第六十四條學校完成清算工作後,向審批機關繳回學校辦學許可證,並至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註銷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出現以下情況,學校可修改章程:
(一)學校黨組織認為必要;
(二)學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六條 學校修改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章程修改屬於學校辦學重大事項,應按經理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第六十七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核准,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機關備案。學校應主動將核准後的章程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八條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