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62號

《瀘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20日瀘州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劉國強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瀘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0年4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8號)、《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活動,提高公眾防禦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和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要求發布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後,應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媒體傳播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應當是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息,不得擅自更改內容。
第七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
(三)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訊、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遊、文物、電力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遊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所需資料予以審查。
防雷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的設計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為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損毀防雷裝置,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
第十三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一次。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並由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改正意見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檢測資質證。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
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防雷減災管理規定,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建設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使用要求,並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防雷產品的使用,應到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工作。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鑑定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工程、重點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險場所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資質認定以及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防雷減災: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和評估等。
(3)防雷裝置: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線導體的總稱。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後施行。2001年12月4日頒布的《瀘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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