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是體現政府管理能力和社會服務水平的重要標誌。為了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範社會急救醫療秩序,提高對急、危、重傷病員的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急救醫療是政府主導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把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保障社會急 救醫療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運途中的院前緊急醫療救治行為,轉運至院內搶救到病人病情穩定或搶救無效死亡的救治行為。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宣傳、財政、發改委、公安、交通、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國土、物價、農業、水電、規建、城管、工商、氣象、林業、畜牧、旅遊、保險、民政、環保、質監、安監、食品藥監、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應當按照統一受理、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統一指揮的原則,根據傷病員情況,實行就急、就近、在確保醫療安全的情況下尊重患者意願進行救護,保證急救工作高效、及時運轉。
第二章社會急救醫療網路與職責
第七條瀘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網路包括:
(一)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
(二)一級急救網路單位:包括一級急救站;
(三)二級急救網路單位:包括二級急救站;
(四)三級急救網路單位:包括三級急救站、未入“120”急救站的其他醫療機構。
各急救站的設定條件、標準和審批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確定。除市衛生行政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社會急救醫療定點收治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瀘州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的職責是:
(一)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協調、調度和指揮,檢查、督促各急救站、網路醫療機構執行本辦法;
(二)設立“120”醫療呼救指揮平台,24小時接受呼救並進行分診;收集、處理和貯存社會急救信息;
(三)對社會急救醫療網路進行管理、維護,定期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在網路管理、維護過程中應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入網單位審批、登記、考核及責任制管理;
(四)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諮詢工作,急救醫學的科研和學術交流;
(五)建立、健全社會急救醫療網路的管理、統計報告等制度,保證其正常運作;
(六)按規定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報送信息;
(七)負責把拒絕接受調度或參與搶救的急救站或醫院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並提出處理建議;
(八)負責向市政府或市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在社會急救醫療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及個人,並提出表彰建議。
第九條急救站的職責是:
(一)服從瀘州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承擔社會急救醫療任務;
(二)接受急診病(傷)員及轉診轉運急診病(傷)員,提供急診醫療救治;
(三)開展急救常識的宣傳,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急救醫學的科研和學術交流。
第十條其他醫療機構的職責:
(一)接受急診病(傷)員,提供急診醫療救治,不具備院內後續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向120指揮中心報告和呼救,迅速將急診傷病員向有搶救條件的醫院轉診轉送;
(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時,接受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
(三)特種專科、專病醫療機構(包括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傳染病區等)應接受全市統一醫療資源調配使用,不得拒收、拒治本專業範圍內的急救病員。
第三章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120”特服號碼管理:
(一)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設立“120”社會急救醫療呼叫指揮平台,實行24小時值班制,電話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各急救站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
(二)“120”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號碼。各單位申請的電話號碼不得以急救號碼的形式或名義出現。
(三)禁止干擾社會急救醫療“120”呼救專用電話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瀘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網路醫療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瀘州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應配備急救指揮車,各急救站應配備救護車。救護車應當設定統一的通訊設備、燈具、警報器、醫療急救標記及相應級別的急救設備與設施,並按規定使用;
(二)各急救站應按規定配備相應人員,建立和執行急救醫師、護士培訓制度。急救醫師、護士必須取得執業資格。獨立值班的急救醫師必須具有三年以上、急救護士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
(三)各急救站應當保證通訊暢通,值班急救車輛正常運行,並在接到呼救指令後5分鐘內出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值班救護車執行非急救醫療任務;
(四)按規定配置急救醫療藥品、器械、設備,並及時做好器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更新;
(五)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各急救站應當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並組建社會急救醫療隊,制定急救醫療預案、突發公共事件(含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製定工作規範及制度。
第十四條瀘州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和各急救站應當執行統計報告制度,並按規定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匯總、統計、保管和上報工作。
第十五條各急救站及其他醫療機構在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中,發現傷病員涉嫌犯罪的,應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各急救站及其他醫療機構不得拒絕瀘州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不得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醫護人員在任何場所發現急、危、重傷病員應當主動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擾亂對急、危、重傷病員的救治運送工作。
第十七條任何人發現需要急救的傷病員,有義務立即撥打“120”電話呼救或向附近急救站呼救。
市政府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及110、119、122指揮中心接到有傷病員需緊急求援時,要立即通知瀘州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瀘州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應快速做好統一調配急救醫療資源,開展急救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報告重大事故、事件中出現的傷病員的救援情況和醫治情況。
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接到呼救時應及時給予援助,並做好後續的配合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應當優先運送呼救的急、危、重傷病員,過往的汽車、輪船等運輸工具的駕駛員和工作人員不得拒載呼救傷病員。
各級急救站在接到患者或相關人員直接呼救時,必須在出車前向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報告,保證急救醫療信息暢通。
第十八條瀘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網路的醫療機構,未獲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或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不得擅自組織院前救護。緊急情況下,為搶救患者生命,在接到該患者或相關人員直接呼救時,必須在出車前向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報告。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事業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作為本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網路建設、維護工作的日常經費,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逐年增長。
第二十條建立急救醫學發展基金,經費由社會捐助和急救醫療網路單位出資構成。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資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基金作為社會急救醫學科學研究、社會調查研究、急救人才培訓、急救知識宣傳等經費來源之一。
財政、審計行政部門應對經費的收取、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接受急救醫療服務的傷病員應當按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交納醫療費用。
社會急救醫療費用的報銷或支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或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的區域規定限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急救病人,按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突發急、危、重傷病時,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民政部門及時進行甄別。經民政部門甄別屬於救助對象的人員,在病情穩定後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單位應當保證“120”通信網路暢通,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執行社會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輛,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優先放行;
(三)公安部門應按規定加強對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管理,調查無法證明其身份的急、危、重傷病員的有關情況。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時,醫療機構應當配合公安部門維護事發現場秩序;
(四)供電單位應當保證市緊急救援120指揮中心和各級急救站的安全供電;
(五)重大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聯動管理相關規定,協助調用非醫療單位和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執行臨時性急救運送任務。
(六)市政府、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規定的相關部門應提供的其他保障。
第二十四條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游泳場館、風景旅遊區、礦山和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建立專業性或民眾性的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藥械,並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全市醫務人員的急救業務培訓,提高其急救能力和業務水平,並應會同公安、勞動等部門對從事機動車輛駕駛、電工、潛水、爆破、高空作業、交通、旅遊場所等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分期分批進行急救醫療知識的培訓,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急救演練,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教育部門,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宣傳,普及災害事故的搶救、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全民急救意識和技能,培育公眾的救死扶傷精神。
第五章獎勵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鼓勵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急診急救工作,對在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在晉升職稱及工資調級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考慮專職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社會急救醫療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