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佛教協會章程

《瀘州市佛教協會章程》是瀘州市佛教協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佛教協會章程
  • 制定單位:瀘州市佛教協會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瀘州市各民族佛教徒組成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本會宗旨是:協助黨和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和佛教文化,興辦佛教事業,發言佛教優良傳統,以佛教五個建設為準則,加強團體自身建設;高舉愛國愛教和社會主義旗幟,團結和帶領全市各民族佛教信眾,堅持走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積極實踐人間佛教思想,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接受瀘州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局的行政管理和瀘州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的社團管理監督。接受四川省佛教協會的教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任務
1、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及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和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廣大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引導和交易佛教信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維護僧團和睦與社會和諧。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抵禦滲透,反對分裂;引導和教育佛教信眾護持三寶、弘揚正法、除惡匡正、反對邪教。
3、協助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落實宗教政策,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加強管理,做好服務,積極引導、支持全市僧團和寺院搞好教務,依法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
4、指導、規範全市境內寺院的建設。加強對全市新建寺院的選址、規劃、建設的指導;完成新建寺院的選址、規劃和建設報告審核制度。指導、協助全市寺院做好財產建檔、管理和完善契證等工作。
5、督導全市僧團和寺院加強自身管理和建設,嚴肅清規戒律。協助寺院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支持、協助寺院開辦自養事業,開展弘法利生和慈善功德,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利益眾生。引導和教育僧眾嚴持戒律、恪守六和、福慧雙修、感報四恩。
6、積極支持、協助全市僧團和寺院興辦佛教教育事業,那裡培養僧伽人才,提高僧眾整體素質。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做好訪問接待,加強海外聯誼,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7、指導、協助全市僧團和寺院積極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佛教文化書刊,弘揚佛教文化遺產;搞好規劃和建設,保持佛教文化、估計和自然環境兩個世界遺產。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瀘州市龍馬潭區春暉路12號7幢樓。
第二章 本會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它有關報告。
4、討論和決定本會宗旨、任務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項。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七條 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確定代表名額,分配到各縣(區)寺院,由寺院召開民主管理組織會議協商提名,經僧眾大會推選或直接召開僧眾大會推選,報瀘州市佛教協會審核決定。
第十條 理事會是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會長。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根據常務理事會提議,增補或罷免理事。
3、根據會長提名,選舉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選舉副秘書長。
4、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5、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6、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召開理事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會務的決策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照本會章程和四川省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方針任務領導會務。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最大事項。
2、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3、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根據理事缺額情況或特殊需要,提議增補或罷免理事,召開理事會議選舉或決定。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決定的事項不定期召開。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市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一位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副會長可設若干人,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2、督促、指導、檢查全市僧團和寺院開展會務活動的情況,貫徹執行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學習、貫徹上級佛教協會的決議、決定。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條 對四川省瀘州市佛教事業做出貢獻的護法居士,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相關工作部門,負責辦理本會教務和弘法利生日常事務。
本會根據佛教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定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事業機構。
第三章 會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市境內開放寺院每年從寺院總收入提取1%的發展基金、1%的教育基金直接交市佛教協會。
2、接受社會捐贈。
3、本會自有資產的收入和自養事業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制度按照中國佛教協會、四川省佛教協會制定的《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佛教寺院財務管理辦法》、《四川省佛教寺院會議制度》等檔案規定執行。接受主管部門的審計和上級佛教協會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屬於瀘州市佛教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在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該動議須經瀘州市佛教協會代表會議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產核資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瀘州市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