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中國佛教協會章程》是中國佛教協會的章程檔案,經2015年4月21日中國佛教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 外文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 訂立機構:中國佛教協會 
  • 通過時間:2015年4月21日 
總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資產管理,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附則,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佛教協會。英文譯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B.A.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各民族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揚優良傳統,傳承優秀文化,加強自身建設,維護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踐行“人間佛教”思想,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為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宗教事務局,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北京。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工作任務:
(一)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深入調查研究,反映佛教組織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見和訴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密切聯繫全國各民族佛教徒,促進三大語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團結。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關規章制度,加強信仰建設、道風建設、教制建設、人才建設和組織建設。
(五)指導、支持地方佛教協會(分會)及居士團體的工作;督導寺院完善自我管理、嚴肅戒律清規、開展弘法利生活動;引導居士正信正行,護持三寶
(六)興辦佛教教育事業,辦好佛教院校,培養佛教人才。
(七)開展佛學研究及佛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編印流通佛教書刊,做好文物古蹟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八)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九)開展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了解,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開展同國際佛教組織、宗教和平組織和各國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五)授權理事會必要時從理事中增補常務理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二)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議主席團提名推舉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聘請名譽理事。
(三)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議主席團提名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
(四)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五)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常務理事,罷免和接受請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增聘、解聘名譽理事。
(六)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七)全國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三)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制定本會規章制度;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主持上述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駐會副會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確定。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協調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本會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四)提名本會工作部門、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定咨議委員會。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五條 咨議委員會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參議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藏傳佛教工作委員會、南傳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員會、漢傳佛教教務教風委員會、佛教教育委員會、慈善公益委員會、權益保護委員會、海外交流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居士事務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會長會議制定。
第二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定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事業機構。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地方佛教協會和佛教寺院等繳納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三)社會捐贈;
(四)自養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4月21日中國佛教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決議和決定,各地佛教協會(分會)、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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