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佛教協會
- 外文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
- 創立時間:1983年10月
- 會址:鄭州市
成立和發展
1993年12月,河南省佛協在鄭州召開第三屆代表會議,選舉了新一屆領導班子。名譽會長真禪;會長海法;副會長:弘法、無煩、素喜、能先(女);秘書長:印松。
1998年,河南省佛協在鄭州召開了第四屆代表會議。會議根據新的形勢修訂了協會章程,選舉了新一屆領導成員。會長:永信;副會長:弘法、妙俠、海勃、印松、紹凡;秘書長:徐幹祥。
2003年12月,河南省佛教第五次代表會議在鄭州隆重召開,來自全省佛教界的102名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在與會代表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充分發揚民主,選舉產生了河南省佛教協會第五屆理事會及新一屆領導班子。理事為59人,常務理事35人,會長:永信;副會長:妙俠、印松、心廣、印樂、心舫、延潔;秘書長:徐幹祥;理事會禮請海勃法師為顧問。
2011年12月3日至5日,河南省佛教協會第六次代表會議在鄭州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南省佛教協會章程》修正案;選舉產生了省佛協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釋永信法師當選為新一屆會長,妙俠法師等十一位法師當選為副會長,趙長欣當選為秘書長。
協會章程
(討論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其宗旨為: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團結全省佛教徒,倡導人間佛教思想,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河南的改革、發展、穩定做貢獻。
第三條 本會任務
(1)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廣大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落實宗教政策等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2)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提高佛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3)支持地方佛教協會開展會務,並對各省轄市佛教協會,在佛教事務上實行指導和檢查。各級地方佛教協會、各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組織有義務貫徹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4)督導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開展正常的法務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加強團結,協調關係,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5)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蹟。
(6)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參社會公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7)發展同海外佛教界、佛教友好組織的交往與合作,促進河南省與海外佛教文化交流。開展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鄭州。
第二章 本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
(1)制定和修本會章程;
(2)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3)選舉會長、副會長;
(5)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條 全省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 全省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全省代表會議的代表由省轄市佛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省佛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理事會是全省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省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對全省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省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
(2)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3)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
(4)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5)全省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理事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會務的領導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照本會章程和全省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方針任務領導會務。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2)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3)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4)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須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五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2)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3)督促和檢查全省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九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本會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1)政府撥款;
(2)地方佛教協會和佛教寺院等上繳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3)社會捐贈;
(4)自養收入。
第二十二條 由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結算和預算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財務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