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

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Import Permit for Endangered Wild Animals),是指對納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管理範圍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實施進口許可管理,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瀕管辦)及其授權辦事處簽發準予進口的許可證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
  • 外文名:Import Permit for Endangered Wild Animals
  • 發布單位: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號
定義,適用範圍,管理規定,

定義

“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以下簡稱“允許進口證明書”)監管證件代碼為“F”,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下簡稱“進口公約證明書”)及“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野生動植物種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下簡稱“進口非公約證明書”)。

適用範圍

1.《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所列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以一般貿易、無償捐贈、無償提供、旅客攜帶、交換、郵寄及其他各種方式進口的,海關均按規定進行監管。
2. 2010年納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對應監管條件“F”)管理範圍的野生動植物種,詳見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號。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3)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植物;
(5)出口含有《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所列野生動植物成分的中成藥,《部分含野生動物藥材成分的中成藥名單》詳見《請協助做好含野生動物藥材成分中成藥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護字〔1990〕133號)附屬檔案。
(6)國家重點保護的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口的野生動物產品應包括其皮張、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產品進口時,海關均需驗核國家瀕管辦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口證明書,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7)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動物及其產品,既包括野外來源的,也包括通過人工馴養或人工繁殖獲得的。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植物及其產品,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培植的。

管理規定

1.進口《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管理的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其中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的,海關驗核“進口公約證明書”副本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屬我國規定的,海關驗核“進口非公約證明書”正本驗放,“海關簽注”欄內註明實際進口數量、計量單位,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公約證明書”第三聯或“進口非公約證明書”第二聯交持證者返還簽證機關,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2.自2002年的7月1日起,國家瀕管辦停止受理背甲最大直徑小於10厘米的任何龜鱉類進口申請。進口龜鱉類產品的公約證明書由發證機構統一註明“若此批龜的任何個體背甲最大直徑小於10厘米則此證無效”字樣,進口含有任何個體背甲最大直徑小於10厘米的龜鱉,該“進口公約證明書”無效。
3.所有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含紫杉醇)實行“允許進口證明書”管理。
進口喜馬拉雅紅豆杉(亦稱雲南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包括加工貿易方式),海關驗核“進口公約證明書”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進口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包括加工貿易方式),海關驗核“進口非公約證明書”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場所時,海關按本條第一款規定驗核“允許進口證明書”,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4.“允許進口證明書”有效期不能超過簽發之日起的6個月。
5.“允許進口證明書”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6.進口《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適用“允許進口證明書”管理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野生動植物及相關貨物或物品,適用“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簡稱“物種證明”)管理。
(1)“物種證明”分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兩種。證面內容不得塗改。
①一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②多次使用的“物種證明”只適用於同一物種同一貨物類型在同一報關口岸多次進(出)的野生動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有效期截至發證當年12月31日。
(2) -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海關在正本“海關簽注”欄內簽注並隨報關單存檔。對多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海關驗核正本並將複印件隨報關單存檔。本年度最後一次使用時,經營者應將正本交由海關隨最後一份報關單存檔。
(3)被許可人必須按照“物種證明”規定的口岸、方式、時限、物種、數量和貨物類型等進口野生動植物,超越“物種證明”中任何一項許可範圍的申報行為,海關均不予受理。
(4)海關對經營者進口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編碼的貨物或物品、對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紡織品是否瀕危野生動植物種提出疑問的,經營者應按海關的要求,向國家瀕管辦或其辦事處申辦“物種證明”。經營者未能出具“允許進口證明書”或“物種證明”的,海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對進出境貨物或物品包裝或說明中標註含有商品目錄所列野生動植物成分的,經營者應主動、如實地向海關申報,海關按實際含有該野生動植物的商品進行監管。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紡織品也適用“物種證明”管理。
7.《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監管條件”欄加有“☆”的商品編碼,現場關員應同時查閱對應的附表進行監管。對該商品目錄中“物種歸類表”欄帶有“#”的,如需查閱物種名稱,可參考對應的“注釋表”。
8.“允許進口證明書”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F”,在編號欄填報相應的“允許進口證明書”證號。
9.凡進口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野生動植物及相關貨物或物品,海關必須驗核“允許進口證明書”或“物種證明”。國家瀕管辦及其辦事處出具給企業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等類似材料僅供海關判斷進口商品是否屬於管制範圍參考之用,不得作為海關驗放依據。
10.自2010年10月1日,“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兩項行政許可證書的簽署人進行調整。自實施之日起,《關於變更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籤署人的通知》(瀕辦字〔2001〕70號)、《政法司關於轉發國家瀕管辦〈國家瀕管辦關於變更證書籤署人的函〉的通知》(政法函〔2008〕21號)、《關於變更證書籤署人的函》(瀕辦字〔2008〕5號)等檔案及《關於更換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通知》(瀕辦字〔2000〕20號)、《關於國家瀕管辦啟用行政許可專用章等有關事宜的通知》(瀕辦字〔2005〕85號)中有關簽署人名單及其簽字(簽章)樣式同事廢止。在10月1日前原瀕辦字〔2008〕5號)檔案所列、但現變更的簽署人已經簽發的“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商品目錄》物種證明”,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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